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8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0日法矯司字第 0990906607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0日法矯字第09990308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