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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傳栗陳春秋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同院96年聲減字第2615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96年訴字第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98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同院96年聲減字第2615號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96年度訴字第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98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8 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0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2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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