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周盈文潘進柳詹駿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4、5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後,再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15日;附表編號6至10部分,亦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有各該判決、裁定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即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本院經審上述界限後,乃酌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6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