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記載為誤載「95. 11.12」,爰更正「95年11月22日」;又附表編號5、6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98.12.07」,爰均更正為「98年12月28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7,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6月22日 │95年12月4日 │95年11月23日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8763號 │844號 │20018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 │99年2月26日 │98年12月7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9月14日 │99年3月29日 │98年12月7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 │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 │各均已減為有期徒刑2 │ │ │15 日 │日 │月(共16罪)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25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2月4日至95年12 │ │ │ │ │月28日(16次)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20018號 │20018號 │20018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 │ │ │ ├──────┼──────────┼───────────┼──────────┤ │ 犯罪日期 │95年4月間 │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7年度偵緝字│ │ │ │機關年度案號│第1982號 │ │ │ │ │ │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7月14日 │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 │ │ │定├────┼──────────┼───────────┼──────────┤ │判│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9年7月14日 │ │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