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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邱同印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0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64號上訴駁回,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8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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