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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記載為「95.09.05」,應係「95年8、9月間」之誤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   │          │
│            │                    │                      │          │
├──────┼──────────┼───────────┼─────┤
│  犯罪日期  │91年3月8日、91年4月 │95年8、9月間          │          │
│            │15日                │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    │          │
│  及案號    │2088號              │第13372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號    │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98年度上更㈠字第309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8年8月27日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    │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36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31日         │98年11月19日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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