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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明俊郭豫珍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4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上訴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7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7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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