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43號以被告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恐嚇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97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