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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昭瑩吳炳桂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7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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