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7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