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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明俊郭豫珍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966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對自訴人修嘉徽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協議民事訴訟(案號:97 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自訴人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0日之答辯狀中提出自訴人與聲請人於97年7月2日晚間爭執過程之錄音譯文,其中「(1:00:43,甲○○) 我也覺得我哥跟你拿了這個錢,我也覺得難過」、「 (1:16:05,修嘉徽)大哥欠我的錢要還,我不會跟他要,但是他字據要寫來,一樁歸一樁」等語,顯示聲請人與自訴人於97年7月2日晚間確有討論聲請人大哥張翼宇向自訴人借款之事,自訴人明白表示其與聲請人大哥間之借款應該立下字據,與自訴人於本案審理時之主張完全不同,顯見自訴人於本案審理時為不實之陳述,該錄音譯文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聲請人有獲無罪判決之可能,為此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謂發現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參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08號、93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固提出其於99年4 月10日始發現、發生於97年7月2日其與自訴人爭執過程之錄音譯文,做為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惟聲請人之兄張翼宇因公司財務困難,因而多次向自訴人借款一節,業據證人張翼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95年8月23日以後有無再跟甲○○及修嘉徽借款?)有,在9 月份至95年年底間有陸續借錢,總數是港幣1,000萬元」、「我跟他們借了非常多的錢…… 不記得有幾次」(見自字第109號卷第137頁);證人即聲請人之嫂謝明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甲○○、修嘉徽核算1,000萬元港幣欠款時,是否有將95年8 月份的585,000元港幣、95年9月份的50萬元台幣及10月份的290萬元台幣計算在內?)應該有,因為次數太多... 所以我也不清楚是如何算出來的」(見同上卷第130頁反面); 以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妹張霄苗於原審證稱:「(問:除了你之外,就你所知還有誰借款給張翼宇?)我弟弟張耕宇及甲○○、修嘉徽。因為我哥哥公司有財務困難,就常常在電話中或網路上談到如何幫助,會與修嘉徽在網路上談話,談到大家借錢給我哥哥張翼宇的事情」(同上卷第131頁) 各等語綦詳。則證人張翼宇向自訴人借款次數既非僅止一次,而聲請人所提錄音譯文所指「(1:00:43,甲○○) 我也覺得我哥跟你拿了這個錢,我也覺得難過」、「(1: 16:05,修嘉徽)大哥欠我的錢要還,我不會跟他要,但是他字據要寫來,一樁歸一樁」等對話內容,亦未就證人張翼宇向自訴人借貸之時間、目的及金額予以特定,該譯文無法令人一望即知自訴人口中所指「大哥欠我的錢」係專指聲請人先後二次自保險箱內拿取現金、及向成年雇員拿取500 元之部分係經自訴人同意借貸予證人張翼宇,並專供其贖車所用,故該證據自不具備「顯然性」、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之要件,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謂之「確實之新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不相符合,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8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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