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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3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明俊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貴院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9日第二審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確定判決起訴案號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32號。據悉於第二審庭訊期間內,聲請人確實未曾收受任何傳訊公文函號,亦未受貴院拒訊通緝等情,共同被告及其他證人等,於聲請人未獲通知出庭應訊期間有推卸不利聲請人之證供,致聲請人受有刑之判決,係查有共同被告及其他證人等虛偽不實之證供,實有偽證誣陷聲請人致罪之虞,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云云。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影本一份,並未提出原判決(即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而依再審聲請人所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34 號判決影本內容觀之,乃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6年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審核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之情形,而以再審聲請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已經審查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是該最高法院判決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則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3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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