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47號
- 上訴人
- 蔡采容
- 訴訟代理人
- 蔡仲誦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而上訴人已於101年6月8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