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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

抗告人
王雪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劉明珠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及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新北市○○市○○段第376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鐵皮屋及雨棚,並非抗告人所有,故抗告人雖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系爭鐵皮屋及雨棚,惟並非系爭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債務人,自非其效力所及,應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且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相對人不得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而由其一人管領支配。是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王禮瑞將系爭鐵皮屋及雨棚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相對人(即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2407號執行事件),並不合法,應予撤銷。且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7號事件),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

二、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於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96年間向原法院起訴請求訴外人王禮瑞拆屋還地,業經確定判決認定:㈠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及雨棚,已因附合於王禮瑞所有之新北市○○市○○街73號1樓建物,而由王禮瑞取得所有權。㈡法定空地僅係公法上就土地使用之限制,而社區房屋使用人就法定空地僅享有反射利益,並無私法上之使用權,土地所有人仍保有對於法定空地之管領權限,並判命王禮瑞應將系爭鐵皮屋及雨棚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相對人,有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判決、本院97年度上字第400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4至18頁)。

四、相對人嗣於97年間執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抗告人與王禮瑞則於98年間向原法院提起異議之訴,經確定判決認定:㈠王禮瑞之主張,均為前案96年度訴字第1581號確定判決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之事實,故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無理由。㈡抗告人主張其向王禮瑞承租系爭鐵皮屋及雨棚而占有系爭土地,並不屬於強執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故其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且聲請人並非強制執行程序之債務人,自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而駁回王禮瑞與抗告人異議之訴,有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4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06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裁定影本可按(見原審卷第19至26頁)。

五、而抗告人雖又向原法院提起100年度訴字第1217號異議之訴,有起訴狀影本可證(見原法院卷第3至12頁)。惟依該起訴狀所示,抗告人仍係主張:㈠系爭鐵皮屋及雨棚並非其所有,故抗告人雖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系爭鐵皮屋及雨棚,惟並非系爭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債務人,自非其效力所及,應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云云。㈡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相對人不得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而由其一人管領支配,故抗告人得提起異議之訴云云。經核抗告人上開主張,均與前案異議之訴所主張者相同,並經前述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4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06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確定。故原法院認為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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