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楊恕揚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永鴻律師
- 上訴人
-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新台幣肆佰零柒拾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之字樣,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