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李盛裕
李魏勤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溫瑞鳳律師
再審相對人 陳鍾永妹
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22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32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9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裁定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求為廢棄各該確定判決及裁定,依前開說明,關於第三審裁定部分之再審聲請,本院無管轄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移送第三審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