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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熙嫣朱耀平古振暉

上訴人
楊恕揚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訴人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新台幣肆佰零柒拾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之字樣,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