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尤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