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再易字第125號
- 再審原告
- 張杜怜娟
- 再審原告
- 張中懋
- 再審原告
- 張瑩懋
- 再審被告
- 梁娉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6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被告以不實財力證明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多位律師之協助,對再審原告提出多起民、刑事訴訟,並查封再審原告之房產,對再審原告造成騷擾、威脅,致罹患失眠、惡夢、焦慮、憂鬱、失憶、失智等病症,造成再審原告精神及財產之損害;而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否有據,與再審被告所涉對再審原告甲○○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74號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40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具有密切因果關係,再審原告已聲請調閱上開案件卷宗以釐清案情,惟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完全疏漏再審原告聲請調閱上開案件卷宗之主張,亦未查證再審原告已上呈法院之錄影錄音及所提證據、書狀,顯就上開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未予調查、審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497條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5 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再審被告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依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此所謂「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已經提出,第二審確定判決漏未於判決理由中斟酌者而言;申言之,該項證物如經斟酌,原判決將不致為如此之論斷,若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均與本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即不得據為再審事由。經查:
㈠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渠等聲請調閱本院 100年度家上字第 174號離婚、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40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再審被告所涉對於再審原告甲○○殺人未遂案件之卷宗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 497條所謂漏未斟酌之證物,專指物證而言;而依再審原告上開主張,係指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其調閱相關卷宗之聲請、陳述,並非漏未斟酌「證物」,再審原告復未具體表明係漏未斟酌所聲請調閱卷宗內之何項證物,則其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有未合。況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審酌再審原告聲請調閱上開卷宗之主張:
1.原確定判決第7頁第24列以下載明:「...(乙) 又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提起離婚等訴訟,係以上訴人甲○○外遇,欲與伊離婚,而伊與甲○○及其家人纏訟不休、甲○○之母乙○○○並公然侮辱伊,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為由,而審諸斯時上訴人乙○○○業因公然侮辱被上訴人經法院判處罰金,上訴人亦對之提出恐嚇等多項告訴,足見被上訴人稱伊與甲○○之婚姻已有嫌隙,洵非無據。又被上訴人對乙○○○、甲○○關於系爭土地建物買賣提起撤銷訴訟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請提供擔保禁止乙○○○處分系爭土地建物,係以甲○○於97年 9月間因車禍住院治療,意識薄弱,同年10月22日始出院,而系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由伊保管,並未遺失,詎有以甲○○名義於97年9 月16日申請補發權狀,嗣並97年10月20日辦理系爭土地建物買賣及申請移轉登記,...則被上訴人因系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在其執有中,經乙○○○於甲○○住院期間以甲○○名義申請補發報遺失進而為系爭土地建物之買賣,並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認乙○○○、甲○○有於婚姻關係消滅前脫產,詐害其權利之情事,提起撤銷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自難謂無正當理由。據上,被上訴人檢具相關件證提起前揭民刑事訴訟維護其權益,係在法律所保護權利範圍內行使權利,合於一般提出訴訟救濟程序,尚難認係濫用權利構成違法,自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被上訴人實施訴訟權能之結果最終縱經檢察官、法院為不起訴、無罪、駁回之判決,亦難執之認被上訴人係以損害上訴人為目的為濫訴。又上訴人聲請調閱前揭各案卷,以明被上訴人有不實陳述、隱匿之事,或涉訴訟實體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惟與訴訟權能實施合法與否之認定不生影響,核無調查之必要」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7頁至第8頁)。
2.該判決書第 9頁第12列以下復記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迴護訴外人方殿文之言詞行為,伊等合理懷疑被上訴人有可能意圖為錢而謀害甲○○致死、買通訴外人方殿文,以假車禍方式謀害甲○○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審諸上訴人所稱上情,係事發後依被上訴人之言行所為之臆測,惟渠等就被上訴人有與訴外人方殿文於本件車禍發生前,有為殺人犯行之主觀犯意聯絡,犯罪行為之計劃,其後並有為犯罪行為之分擔等事實,則迄未具體主張及舉證以實其說,而渠等前以被上訴人及方殿文涉犯殺人未遂罪責提起刑事告訴,亦經檢察官偵查後,依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判決書、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等件證,以系爭車禍肇事原因為方殿文疏未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未保持適當間隔及採取必要的閃避措施,而與已因酒後駕車操控力不佳之甲○○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所致,且被上訴人及方殿文持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並無彼此通聯紀錄,與共犯庭前聯繫相互勾串案情之常情不符,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上訴人有何殺人未遂犯行,尚難單憑上訴人片面且毫無根據之指訴,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所指訴前揭犯行...,是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對甲○○有殺人未遂之不法侵害行為云云,自難憑採。至於上訴人就此聲請調閱刑事案卷,以明被上訴人有前揭犯行,然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明載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上訴人有何殺人未遂犯行,已如前述,而上訴人就此部分卷證有何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可得援用及待證之有利事實為何,復未具體主張,徒稱本件有前揭刑事案卷可證,請求調閱云云,自難憑採,核亦無調查之必要」(見原確定判決第9頁至第10頁)等語。可證原確定判決已審酌再審原告聲請調閱上開卷宗之主張,僅認無調查必要而已。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云云,洵無可採。
㈡此外,再審原告雖再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查證渠等上呈法院之錄影錄音及其他所提證據、書狀,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再審原告並未表明渠等上呈法院之錄影錄音及其他所提證據之具體內容為何,及有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判斷,僅空泛指摘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渠等所提證據、書狀云云,尚與民事訴訟法第 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要件不符。況原確定判決係認定再審被告固曾對再審原告乙○○○、甲○○、丙○○先後提起上開離婚、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公然侮辱、偽造文書、妨害家庭、妨害名譽等民、刑事訴訟;然再審被告係在法律所保護權利範圍內行使權利,合於一般提出訴訟救濟程序,至再審被告實施訴訟權能之結果,縱經檢察官、法院為不起訴、無罪、駁回之判決,或涉訴訟實體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仍與訴訟權能實施合法與否之認定不生影響;並以再審原告不能證明渠等罹患失眠、惡夢、焦慮、憂鬱、失憶、失智等病症,及因訴訟費用支出交通費、影印、規費、裁判費、律師酬勞等費用,與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提起上開民、刑事訴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而駁回再審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且在判決書表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等語,自難認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從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云云,即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7條之再審事由,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屬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均與本判決之論斷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