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3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徐魁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月30日受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7頁),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依命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108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