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322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陳木樹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僅陳稱請求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並未主張其有何應予救助之事實,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助之聲請,即屬無據,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聲明抗告,仍未就前開事項為主張及舉證釋明,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