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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
聲請人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45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之受命法官傅中樂,辦理上開事件未合法送達即濫判連連,且在上開事件已聲請訴訟救助,在訴訟救助事件未有確定終局判決前,不容濫判,爰聲請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聲請人僅泛稱本院上開事件之受命法官傅中樂濫判連連,且上開事件已聲請訴訟救助,在訴訟救助事件未有確定終局判決前,不容濫判云云,此項事實乃是否向該承辦庭聲請停止訴訟之問題,依上開說明,尚難指為法官迴避之原因,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