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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競文王本源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12號

上訴人
尤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