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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2號

抗告人
吳玟橞
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相對人
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起訴主張其配偶吳皆得於民國(下同)97年7月4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相對人訂立「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約定保險期間自同日起至163年7月4日止,且指定抗告人為其身故時之受益人,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相對人按身故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502萬元給付受益人保險金。嗣吳皆得於保險期間內之97年10月26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自宅跌倒撞擊頭部,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11月6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並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認吳皆得生前跌倒、右側頭部撞擊家中鈍物或地板,右下肢產生擦傷,顱腔內左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又因肝臟疾病影響血液凝固功能,故出血持續,顱內壓力持續上升,影響神智,進而危及生命終告不治,死亡方式為意外。抗告人乃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0條約定,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竟遭相對人以吳皆得隱匿未據實陳述有要保書告知事項第四、五⑵項病史,影響相對人對於風險之估計為由,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抗告人爰依上開保險契約約定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如數給付,並支付自9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經原法院於101年1月2日以無管轄權為由,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院。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非系爭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自不受合意管轄約定之限制,且合意管轄約定並無排他之效力,況系爭保險契約有關合意管轄約定之目的乃在增加管轄法院,使要保人得就近起訴以利請求保險金,而本件要保人吳皆得亡故後,因其受益人即抗告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內,故抗告人向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對兩造於訴訟上均屬便利,原裁定認該合意管轄條款約定有排除其他管轄法院之意,顯未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三、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89年度抗字第4202號、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判例要旨參照),復以保險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是以在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之保險契約,係以要保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保險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之規定,該第三人即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因保險事故所發生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45號7樓,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而系爭保險契約關於合意管轄條款雖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要保人即吳皆得與相對人間之約定,抗告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存在,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自不及於抗告人。是抗告人以系爭保險契約第10條約定,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之規定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為本件之給付,依法並無不合。原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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