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6日,對於原法院於101年7月20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提出原法院於99年間所為99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99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99年度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無從證明聲請人於101年7月26日當時,無資力支出上開抗告程序費用之事實。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