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0號
- 聲請人
-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6日,對於原法院於101年7月20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提出原法院於99年間所為99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99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99年度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無從證明聲請人於101年7月26日當時,無資力支出上開抗告程序費用之事實。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