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給付報酬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聲請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給付報酬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本件係民國100年4月18日上訴人即聲請人因另案訴狀向「空軍四九九聯隊」請求給付監造費時,始發現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謂採購係「委任關係」,非本案「承攬關係」,從而再審聲請人乃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重要證物漏未審酌」提起再審,而非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理由提起再審,且再審聲請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得提起再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本件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再審聲請人知悉有再審理由在後者,應自知悉日起算。再審聲請人遲於100年4月18日始知悉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乃於101年【再審聲請人誤植為100年】5月14日提起再審,未逾30日。且再審聲請人非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再審聲請人係於96年5月22日收受原確定判決,而於101年5月14日提起再審,期間未滿5年,係屬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規定,請求:㈠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3號裁定及96年度再易字第37號判決廢棄。㈡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再審原告新台幣67萬4,308元,及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原確定判決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於當事人收受該確定判決時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收受判決正本時起算。

三、經查:本院96年5月15日96年度再易字第3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聲請人自陳於96年5月22日收受,依上開見解,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再審聲請人收受判決正本時即96年5月22日知悉起算30日。乃再審聲請人遲至101年5月14日,始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另再審聲請人主張其遲至100年4月18日始知悉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聲請人遲至101年5月14日提起再審之訴,亦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原確定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之,核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