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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履行和解協議書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熙嫣朱耀平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楊隆義
再審被告
施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何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規定之情形,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和解協議書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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