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楊隆義
- 再審被告
- 施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何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規定之情形,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