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4 分鐘讀完全文 14,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周群翔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吳全中
上訴人
廖學豐
上訴人
曾 村
上訴人
翁宏仁
上訴人
王梅枝
上訴人
陳南洲
上訴人
李 勇
上訴人
鍾春枝
上訴人
葉淑華
上訴人
林武雄
上訴人
林興旺
上訴人
徐輝堂
上訴人
柯守訓
上訴人
曾淑美
上訴人
曾能郎
上訴人
蔡經斌
上訴人
邱海山
上訴人
陳德受
上訴人
王瑞祥
上訴人
張茂樹
上訴人
張漢英
上訴人
黃永成
上訴人
黃德重
上訴人
鄭招芳
上訴人
王希文
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在民國(下同)87年1月21日民營化前即受僱於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每年不論盈餘多寡,均固定發放0.5及1.5個月薪資之秋節、春節獎金(下稱系爭年節獎金)予1至6月及1至12月之在職員工,故系爭年節獎金乃制度上之經常性給與,而屬工資之一部分,嗣上訴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退休,其退休時之月薪、被上訴人核定之退休金基數、退休前6個月內所領之系爭年節獎金,亦如附表所示,詎被上訴人核算上訴人之退休金時,漏未將上訴人退休前6個月內所領取之系爭年節獎金列入其平均工資計算。為此,爰依第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休金支給規則、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應補退休金數額,及其利息起算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應補退休金數額,及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1年間於被上訴人員工獎金發給規則(下稱系爭獎金發給規則)增訂年節獎金之給與。另系爭年節獎金之核發流程與薪資核發流程有所不同,被上訴人係於每年農曆春節、中秋節前3週內發放系爭年節獎金,可知被上訴人係配合中國傳統年節習俗發放系爭年節獎金,況依系爭員工獎金發給規則第1條、第3條規定,可知系爭年節獎金係為獎勵員工而發放,至於所定春節前發給獎金1.5個月、中秋節前發給獎金0.5個月僅為原則規定,若遇特殊事由被上訴人仍可彈性增、減其發放金額,而非固定發放,且被上訴人依系爭員工獎金發給規則第3條、第7條規定,於其員工考績差、表現不佳、工作不力、請假過多、犯錯被懲戒等對公司顯無貢獻,認無發給年節獎金予以勉勵之必要即不發給,足證被上訴人發放系爭年節獎金之目的與勞工工作對價無涉,而屬勉勵、恩惠性質。復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明定春節及秋節獎金不列入平均工資,如將系爭年節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將因退休日期不同,致薪資及服務年資相同之退休人員領取數額不同之退休金,顯非公平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等於被上訴人在87年1月21日民營化前即受僱於被上訴人,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退休,而被上訴人於計算上訴人平均工資以核算上訴人之退休金數額時,並未將系爭年節獎金納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員工退休金申請書、函文、退休金明細及健保費補收說明、存摺明細、被上訴人人員任免通知書等影本可稽(見原審調字卷第79-114、124頁、本院卷第89頁反面),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再主張被上訴人漏未將上訴人退休前6個月內所領取之系爭年節獎金列入其平均工資,以計算上訴人之退休金數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應補退休金數額及其利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年節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爰析述如下:

五、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暨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勞動之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與。倘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將『紅利』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自不得列入工資範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應先觀其性質上是否屬於「勞務對價」,如以「勞務對價」判斷,仍無法辨明該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時,始以「經常性」作為輔助之判斷標準,亦即並非所有經常性給與,均應被歸類為工資。

六、查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發放系爭年節獎金所依據之系爭獎金發給規則第1條規定(見原審訴字卷第63頁),系爭年節獎金乃係為獎勵各單位積極拓展業務,提升全行營運量與收益,達成各項目標而發放,是被上訴人發放系爭年節獎金之目的乃對於員工給予獎勵;再有關年節獎金發放之條件,依系爭獎金發給規則第3條規定「一、秋節獎金:以每年1至6月在職員工為發放對象,並以6月份之薪資為標準,發給0.5個月薪額之獎金為原則。二、春節獎金:以每年1至12月在職員工為發放對象,並以12月份之薪資為標準,發給1.5個月薪額之獎金為原則。三、前二項年節獎金於發放日前離職者,除第六條另有規定外,概不發給。四、...各該獎金發放期間請事、病假合計天數超過應出勤日數1/3者,或曾受記大過1次以上處分或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以上處分者,則不與發給」、第7條規定「考核獎金及年節獎金發放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一、年度內工作不力、表現不佳有具體事實。二、年度內考核(績)列丙者,或平時考核已達應評列丙者。三、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四、因案免職或解僱者。五、按日、按件、按次計資計酬未支月固定薪資者。六、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63、66頁),可知被上訴人員工須於發放系爭年節獎金時仍在職,且無發放期間請事、病假合計天數超過應出勤日數1/3者,或曾受記大過1次以上處分或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以上處分之情形,發放時無系爭獎金發給規則第7條之消極事由,始符合發給對象,是系爭年節獎金之設計並非「有工作就可以領取」,於請事、病假逾規定日數、工作表現不佳、非按月給固定薪者,均不發給年節獎金;再者,上訴人亦不爭執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96-101年度年節獎金人數表」(見原審訴字卷第195頁)記載被上訴人全體員工人數將近7,000人,而每年未領到年節獎金之人數每年約有十幾位(見原審訴字卷第155-164頁)等情,足徵並非被上訴人提供勞務之在職員工均得領取系爭年節獎金;復以,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87年民營化後,並未馬上有2個月薪額之系爭年節獎金,係迨93年3月8日被上訴人始公布系爭獎金發給規則發放2個月薪額之系爭年節獎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反面),核與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等人於任職時及被上訴人民營化時均未有年節獎金之給與項目等情(見本院卷第143頁反面),大致相符,以系爭年節獎金係上訴人受僱期間,由被上訴人訂定相關規定發放之原由觀之,益明系爭年節獎金要與勞務之提供無對價關係,自非屬工資之一部分。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員工每年未領到系爭年節獎金之比例僅有千分之一,主張系爭年節獎金為經常性給與應屬工資,而忽略其工資勞務對價性,並援此所為主張,自不足取。

七、又被上訴人發放年節獎金之流程,乃由被上訴人總行人力資源處之獎金經辦人員製作年節獎金發放資料調查表,經該處處長核准後,行文各單位主管確認調查表之正確性,核對無誤後,再擬稿陳請經理、處長、副總經理、總經理之主管核定後始辦理後續會計作業,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函文及簽呈影本足稽(見原審訴字卷第196-201頁),而與一般薪資發放不同;且被上訴人每年係配合傳統年節習俗於農曆春節、秋節前3週內發放系爭年節獎金,而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有關平均工資乃規定「以計算事由(本件為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則員工退休時,必須前6個月適有年節獎金之收入始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亦即系爭年節獎金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將因退休時間不同而有異,顯然悖於常理等節,益證系爭年節獎金難謂具有工資性質。

八、本件被上訴人依系爭獎金發給規則,雖發給員工原則上為固定計算方式之系爭年節獎金,且行之有年,然依上開說明,該項給付之目的,既係被上訴人公司基於獎勵、感謝員工之目的,所單方設置之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上訴人提供勞務之對價,核其性質自非屬工資,揆諸前開說明,本無庸再輔以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以為判斷;況且,揆諸前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已將春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亦認以春節、中秋節節日所給與之系爭年節獎金,而不具經常性;因而上訴人以系爭年節獎金為「制度性經常性給與」,主張應屬工資性質云云,自不可取。

九、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8日網站上所登載徵才說明(見原審訴字卷第17頁)記載「薪資獎金:保障14個月年薪、三節福利金、另依公司營運及個人績效發給績效獎金及員工紅利」等語,可證明系爭年節獎金乃包含於「保障14個月年薪」內,而屬於薪資云云。然上訴人自承與被上訴人成立僱傭契約時,係約定月薪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38頁),而未約定保障14個月年薪;再依前開兩造所述,系爭年節獎金係被上訴人民營化之後始增列之給與項目,是縱被上訴人嗣後徵才時有該保障年薪包括系爭年節獎金之表示,亦難認兩造間於上訴人自始受僱時或被上訴人於民營化時所成立之僱傭契約有適用餘地。況且,依被上訴人102年新進行員甄選簡章載明薪資以月計薪,其餘福利、獎金則依被上訴人相關規定辦理(見原審訴字卷第151頁反面、第152頁),可見被上訴人與新進員工締結之僱傭契約亦無上訴人主張保障年薪14個月之約定。是上訴人依據被上訴人所為保障年薪14個月之網站徵才說明主張被上訴人於主觀上亦認為系爭年節獎金為工資云云,難謂可採。

十、上訴人再主張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年節獎金之計算方式,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而認為有勞務對價性;又被上訴人既已將不休假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系爭年節獎金自應比照辦理云云。惟系爭年節獎金由雇主依勞工在職時間之長久計算之,乃雇主公平對待每位勞工之表示,尚難憑此即可認系爭年節獎金與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具有對價性,並得據以推翻前述系爭年節獎金為恩惠性給予之性質;而年節獎金中之春節獎金與不休假獎金,雖同經被上訴人於每年1月同時發放予員工,然不休假獎金與系爭年節獎金之性質非必然相同,被上訴人雖不分個別情況同意一律將不休假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然此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作法亦屬被上訴人恩惠性給與,上訴人並無權利要求比照辦理,是上訴人以系爭年節獎金應同不休假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云云,亦無理由。

、綜上所述,系爭年節獎金不具有工資性質,從而,上訴人依系爭退休金支給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應將附表所示系爭年節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以核算退休金,並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退休金差額及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上訴人一再援引另案元大商業銀行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確定裁判(見本院卷第20-41頁)認定年節獎金屬工資之見解,惟被上訴人與元大商業銀行發放年節獎金之相關規定內容並非完全相同,尚非本件得比附援引,且該案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又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單位:新臺幣)│├──┬───┬──────┬─────┬──────┬──┬──────┬──────┬──────┤│編號│姓 名│基 本 月 薪 │ 退休日期 │系爭年節獎金│退休│應補退休金額│ 利息起算日 │訴訟費用負擔││ │ │ │ │ │基數│ │(即退休後30│ ││ │ │ │ │ │ │ │日之翌日) │ │├──┼───┼──────┼─────┼──────┼──┼──────┼──────┼──────┤│1 │吳全中│11萬2,894元 │100.12.01.│秋節獎金 │28 │25萬5,113元 │101.01.01. │171/10,000 ││ │ │ │ │5萬4,667元 │ │ │ │ │├──┼───┼──────┼─────┼──────┼──┼──────┼──────┼──────┤│2 │廖學豐│10萬9,333元 │100.07.01.│春節獎金 │27 │73萬8,000元 │100.08.01. │496/10,000 ││ │ │ │ │16萬4,000元 │ │ │ │ │├──┼───┼──────┼─────┼──────┼──┼──────┼──────┼──────┤│3 │曾 村│11萬7,149元 │101.04.01.│春節獎金 │29 │84萬9,333元 │101.05.01. │570/10,000 ││ │ │ │ │17萬5,724元 │ │ │ │ │├──┼───┼──────┼─────┼──────┼──┼──────┼──────┼──────┤│4 │翁宏仁│11萬7,149元 │101.04.01.│春節獎金 │29 │84萬9,330元 │101.05.01. │570/10,000 ││ │ │ │ │17萬5,724元 │ │ │ │ │├──┼───┼──────┼─────┼──────┼──┼──────┼──────┼──────┤│5 │王梅枝│9萬9,694元 │ 98.05.01.│春節獎金 │23 │57萬3,241元 │98.06.01. │385/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6 │陳南洲│11萬3,740元 │98.04.01. │春節獎金 │23 │65萬4,005元 │98.05.01. │439/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7 │李 勇│11萬3,740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79萬0,391元 │97.04.01. │531/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5萬5,216元 │ │ │ │ │├──┼───┼──────┼─────┼──────┼──┼──────┼──────┼──────┤│8 │鍾春枝│9萬9,694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69萬2,783元 │97.04.01. │465/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4萬元 │ │ │ │ │├──┼───┼──────┼─────┼──────┼──┼──────┼──────┼──────┤│9 │葉淑華│7萬5,184元 │99.02.01. │春節獎金 │25 │62萬6,533元 │99.03.01. │421/10,000 ││ │ │ │ │11萬2,776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3萬7,592元 │ │ │ │ │├──┼───┼──────┼─────┼──────┼──┼──────┼──────┼──────┤│10 │林武雄│11萬3,740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79萬0,391元 │97.04.01. │531/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5萬5,216元 │ │ │ │ │├──┼───┼──────┼─────┼──────┼──┼──────┼──────┼──────┤│11 │林興旺│10萬9,333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75萬9,770元 │97.04.01. │510/10,000 ││ │ │ │ │16萬4,000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5萬3,077元 │ │ │ │ │├──┼───┼──────┼─────┼──────┼──┼──────┼──────┼──────┤│12 │徐輝堂│11萬3,740元 │97.04.01. │春節獎金 │21 │59萬7,135元 │97.05.01. │401/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13 │柯守訓│9萬9,694元 │97.04.01. │春節獎金 │21 │52萬3,394元 │97.05.01. │352/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14 │曾淑美│9萬9,694元 │97.04.01. │春節獎金 │21 │52萬3,394元 │97.05.01. │352/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15 │曾能郎│11萬3,740元 │98.01.01. │秋節獎金 │22 │20萬8,523元 │98.02.01. │140/10,000 ││ │ │ │ │5萬6,870元 │ │ │ │ │├──┼───┼──────┼─────┼──────┼──┼──────┼──────┼──────┤│16 │蔡經斌│11萬3,740元 │99.04.01. │春節獎金 │25 │71萬0,875元 │99.05.01. │477/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17 │邱海山│9萬9,694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69萬2,783元 │97.04.01. │465/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4萬8,397元 │ │ │ │ │├──┼───┼──────┼─────┼──────┼──┼──────┼──────┼──────┤│18 │陳德受│11萬3,740元 │98.10.01. │秋節獎金 │24 │22萬7,480元 │98.11.01. │153/10,000 ││ │ │ │ │5萬6,870元 │ │ │ │ │├──┼───┼──────┼─────┼──────┼──┼──────┼──────┼──────┤│19 │王瑞祥│11萬3,740元 │97.11.01. │秋節獎金 │22 │20萬8,523元 │97.12.01. │140/10,000 ││ │ │ │ │5萬6,870元 │ │ │ │ │├──┼───┼──────┼─────┼──────┼──┼──────┼──────┼──────┤│20 │張茂樹│9萬9,694元 │100.03.01.│春節獎金 │27 │89萬7,246元 │100.04.01. │603/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4萬9,847元 │ │ │ │ │├──┼───┼──────┼─────┼──────┼──┼──────┼──────┼──────┤│21 │張漢英│11萬7,149元 │101.01.01.│秋節獎金 │28 │26萬5,393元 │101.02.01. │178/10,000 ││ │ │ │ │5萬6,870元 │ │ │ │ │├──┼───┼──────┼─────┼──────┼──┼──────┼──────┼──────┤│22 │黃永成│4萬1,263元 │97.05.01. │春節獎金 │21 │21萬4,070元 │97.06.01. │144/10,000 ││ │ │ │ │6萬1,163元 │ │ │ │ │├──┼───┼──────┼─────┼──────┼──┼──────┼──────┼──────┤│23 │黃德重│9萬9,694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69萬2,783元 │97.04.01. │465/10,000 ││ │ │ │ │14萬9,541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4萬8,397元 │ │ │ │ │├──┼───┼──────┼─────┼──────┼──┼──────┼──────┼──────┤│24 │鄭招芳│11萬7,044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79萬0,391元 │97.04.01. │531/10,000 ││ │ │ │ │17萬0,610元 │ │ │ │ ││ │ │ │ │秋節獎金 │ │ │ │ ││ │ │ │ │5萬5,216元 │ │ │ │ │├──┼───┼──────┼─────┼──────┼──┼──────┼──────┼──────┤│25 │王希文│10萬9,333元 │97.03.01. │春節獎金 │21 │75萬9,770元 │97.04.01. │510/10,000 ││ │ │ │ │16萬4,000元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合併上訴利益金額逾新臺幣150萬元以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