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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交付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詹文馨吳青蓉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4

號上 訴 人 高銘克

被上訴人
高施耐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質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4、股票名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1436-84-ND-0000000-0中關於設質日期「87.8.10」之記載,應更正為「87.8.11」;編號26、股票名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票號1103-87-ND-0000000-0、1103-69-CB-000849、1103-68-NA-000717、1103-68-NA-000718、1103-68-NA-000719、1103-88-NX-0000000-0、1103-87-NX-0000000-0、1103-85-GX-000000-0中關於設質日期「87.8.1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2.6.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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