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4
號上 訴 人 高銘克
- 被上訴人
- 高施耐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質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4、股票名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1436-84-ND-0000000-0中關於設質日期「87.8.10」之記載,應更正為「87.8.11」;編號26、股票名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票號1103-87-ND-0000000-0、1103-69-CB-000849、1103-68-NA-000717、1103-68-NA-000718、1103-68-NA-000719、1103-88-NX-0000000-0、1103-87-NX-0000000-0、1103-85-GX-000000-0中關於設質日期「87.8.1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2.6.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