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廖麗綢
- 再審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判決,因不得上訴而確定,該判決於99年8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證全卷核對屬實,再審原告遲至102年3月27日始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前述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