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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

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熙嫣朱耀平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廖麗綢
再審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判決,因不得上訴而確定,該判決於99年8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證全卷核對屬實,再審原告遲至102年3月27日始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前述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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