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34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楨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豐盛
- 抗告人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安硌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千住
- 抗告人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榮
- 抗告人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鐘霖
- 抗告人
- 謝若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莊焜明等間限期起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5、27至32頁),抗告人遲至102年7月10日始起抗告(見本院卷第53頁收狀日期戳),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