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劍男李芳南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公示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陳麗櫻等間損害賠償等抗告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對於應預納之抗告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主張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民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准許(見本案抗告卷第7頁),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其之訴訟救助聲請云云,惟本院不受各該裁定結果之拘束,且各該裁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於101年10月3日提出本件抗告時,亦無資力負擔抗告程序費用之事實。又聲請人提出證明書(見本案抗告卷第10頁),係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自行製作,不得用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程序費用之事實。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程序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