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易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易字第97號
- 原告
-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雲結
- 被告
- 羅金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之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爰就減縮後之聲明為裁判。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該公司與位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之「坎城假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坎城假期管委會)訂有服務契約,依約應指派人員至「坎城假期社區」提供管理、保全等服務;而兩造自一00年十月十四日起訂立僱傭契約,該公司乃指派被告至「坎城假期社區」任總幹事職,負責代該公司為坎城假期管委會收受相關款項及支付必要費用。詎被告於一0一年五、六月間藉執行總幹事職務收取管理社區款項之機會,將「坎城假期社區」①住戶繳付之管理費共三一八筆、金額計新臺幣(下同)七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十六元、②五月份綜合收入共九筆、金額計三千一百五十元、③五月份公設收入共三十三筆、金額計二千五百元、④六月份綜合收入共四筆、金額計六百五十五元、⑤六月份公設收入共五十五筆、金額計三千九百五十元、⑥五、六月份住戶裝潢保證金共三筆、金額計六萬元、⑦六月份仲介帶看清潔費共三筆、金額計六百元、⑧應交付廠商之清潔用品貨款六千五百九十元,以上總計八十七萬三千一百二十一元,全數侵占入己,致該公司自行墊付短缺之款項予坎城假期管委會,受有同額金錢之損害。被告前述行為觸犯業務侵占罪,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茲該公司發覺後,業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解雇被告,因而積欠被告六月份薪資二萬五千八百一十六元,另被告曾為該公司墊支發電機燃料費用六千四百五十元,予以扣抵後,該公司仍受有八十四萬零八百五十五元之損害,而該公司尚未就所受損害獲保證保險保險公司即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產險公司)理賠,爰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四萬零八百五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於準備程序到庭以其確有原告所述之侵占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原告尚積欠其六月份解雇前之薪資及其墊付之發電機燃料費用,且原告曾就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所致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已獲理賠,均應自其賠償金額中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曾訂有僱傭契約,被告於一0一年五、六月間藉執行職務機會侵占代原告為坎城假期管委會收取之款項共八十七萬三千一百三十一元,觸犯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扣除原告積欠被告之薪資及被告墊付之款項後,原告受有損害八十四萬零八百五十五元之事實,已經被告自認無訛,核與本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五號刑事判決所載一致,應堪信為真實,但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已獲保險公司理賠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甚明。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於一0一年
五、六月間藉執行職務機會侵占代原告為坎城假期管委會收取之款項共八十七萬三千一百三十一元,扣除原告積欠被告之薪資二萬五千八百一十六元及被告墊付之款項六千四百五十元,原告尚受有八十四萬零八百五十五元之損害,已如前述,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得依前揭法條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支付自損害發生時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堪以認定。被告雖辯稱原告已獲保險公司理賠云云,惟原告固曾就含被告等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所致損失與國泰產險公司訂立保證保險契約,但國泰產險公司迄至一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仍未就被告於一0一年五、六月間侵占所收取之「坎城假期社區」管理費等費用、致原告所受損害進行理賠,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卷第三十頁)國泰產險公司覆函可考,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八十四萬零八百五十五元,及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