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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蔡振玉
上訴人
蕭淑芬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林翰緯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老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第三審裁判費貳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同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49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上訴人蕭淑芬、蔡振玉於原審起訴主張附表1編號1至8、附表2編號1至11所示不動產分別為蕭淑芬、蔡振玉之固有財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7年度執字第1120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附表1編號1至8、附表2編號1至11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蕭淑芬並為訴之變更。蔡振玉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蔡振玉下列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廢棄部分,系爭執行事件就蔡振玉所有如附表2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蕭淑芬變更之訴聲明則為:㈠先位請求:確認系爭執行事件就蕭淑芬所有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拍賣無效。㈡備位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100年8月10日就蕭淑芬所有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案款5008萬元應交付予蕭淑芬。經本院判決駁回蔡振玉上訴及蕭淑芬之變更之訴,上訴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關於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裁判費如下:查本件被上訴人蔡老齊持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1號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有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8萬8063元【即執行費用39萬9112元(即37萬9188元﹢1萬9924元)、確定判決債權本金4772萬3542元,及自87年3月13日起至100年6月20日起訴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約3166萬7512元〔47,723,542元×5%×(13﹢99/365)=31,667,51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確定訴訟費用額158萬5485元,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100年6月20日起訴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約21萬2412元〔1,585,485元×5%×(2﹢248/365)=212,41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8158萬8063元,見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363號卷第64至65頁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而附表1編號1至8、附表2編號1至2、4至11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即高達8859萬9034元(各筆不動產價額詳如附表1、2價額欄所示金額),則依上說明,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訴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利益即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8158萬8063元為準,因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萬9992元。

四、本件第二、三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應徵裁判費如下:查上訴人蕭淑芬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變更其訴,先位請求確認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拍賣無效,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案款5008萬元,核其第二、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均為5008萬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蕭淑芬之先、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訴訟標的價額同為5008萬元,故以5008萬元定之);又上訴人蔡振玉提起第二、三審上訴,僅係就附表2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部分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因執行標的物即附表2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656萬元(計算式:55萬元﹢601萬元﹦656萬元)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8158萬8063元,依上說明,其第二、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56萬元為準。綜上,本件上訴人蕭淑芬、蔡振玉第二、三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之,亦即為5664萬元(計算式:5008萬元﹢656萬元)。因此,本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應徵76萬5648元。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8158萬8063元、5664萬元、5664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萬9992元、第二審裁判費76萬5648元、第三審裁判費76萬5648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35萬0536元、52萬5804元、52萬5804元,尚不足37萬9456元、23萬9844元、23萬984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蕭淑芬部分)
  ┌──┬───┬─────────────────────┬────┬──────┬───────┬──────────┐
  │編號│種  類│坐落位置、地號、建號                      │面積(㎡)│  持分      │ 價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1 │ 房屋 │臺北市○○段0○段0000○號                 │        │     全     │     2215萬元 │見原審卷二第167至170│
  │    │      │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00巷00號         │        │            │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函所載拍定金│
  │  2 │ 房屋 │臺北市○○段0○段0000○號                 │        │     全     │      167萬元 │額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00巷00號地下樓   │        │            │              │                    │
  ├──┼───┼─────────────────────┼────┼──────┼───────┤                    │
  │  3 │ 土地 │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                  │     466│ 4934/70000 │     2376萬元 │                    │
  ├──┼───┼─────────────────────┼────┼──────┼───────┤                    │
  │  4 │ 土地 │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                  │      52│    1/4     │      250萬元 │                    │
  ├──┼───┼─────────────────────┼────┼──────┼───────┼──────────┤
  │  5 │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               │        │     全     │              │見本院100年度抗更㈠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村○○街00號6樓 │        │            │              │字第48號卷第18頁上訴│
  ├──┼───┼─────────────────────┼────┼──────┤      260萬元 │人所陳報之鑑價金額  │
  │  6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417.74│   66/1000  │              │                    │
  ├──┼───┼─────────────────────┼────┼──────┼───────┼──────────┤
  │  7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1529│   34/10000 │  195萬5043元 │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37萬6071元/㎡       │
  ├──┼───┼─────────────────────┼────┼──────┼───────┼──────────┤
  │  8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2195.92│   88/10000 │   34萬7834元 │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1萬8000元/㎡        │
  ├──┴───┴─────────────────────┴────┴──────┴───────┼──────────┤
  │                                                                               計:5498萬2877元 │                    │
  └────────────────────────────────────────────────┴──────────┘
附表2:(蔡振玉部分)
  ┌──┬───┬─────────────────────┬────┬──────┬───────┬──────────┐
  │編號│種  類│坐落位置、地號、建號                      │面積(㎡)│  持分      │ 價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1 │ 房屋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        │  152/3040  │       55萬元 │見原審卷二第171頁臺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承德路4段281、283、285、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
  │    │      │          287、289、291號地下室           │        │            │              │行處函所載拍定價格  │
  ├──┼───┼─────────────────────┼────┼──────┼───────┤                    │
  │  2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1581│ 1274/100000│      601萬元 │                    │
  ├──┼───┼─────────────────────┼────┼──────┼───────┼──────────┤
  │  3 │ 房屋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        │    1/10    │              │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室    │        │            │              │                    │
  ├──┼───┼─────────────────────┼────┼──────┼───────┼──────────┤
  │  4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42│  156/2028  │   145萬1094元│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44萬9148元/㎡       │
  ├──┼───┼─────────────────────┼────┼──────┼───────┼──────────┤
  │  5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465│  156/2028  │  1606萬5678元│同上                │
  ├──┼───┼─────────────────────┼────┼──────┼───────┼──────────┤
  │  6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72│  156/2028  │   351萬1385元│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63萬4000元/㎡       │
  ├──┼───┼─────────────────────┼────┼──────┼───────┼──────────┤
  │  7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21│  156/2028  │   102萬4154元│同上                │
  ├──┼───┼─────────────────────┼────┼──────┼───────┼──────────┤
  │  8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16│  156/2028  │    77萬0263元│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62萬5839元/㎡       │
  ├──┼───┼─────────────────────┼────┼──────┼───────┼──────────┤
  │  9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71│  156/2028  │   341萬8044元│同上                │
  ├──┼───┼─────────────────────┼────┼──────┼───────┼──────────┤
  │ 10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24│  156/2028  │    51萬5077元│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              │27萬9000元/㎡       │
  ├──┼───┼─────────────────────┼────┼──────┼───────┼──────────┤
  │ 11 │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      14│  156/2028  │    30萬0462元│同上                │
  ├──┴───┴─────────────────────┴────┴──────┴───────┴──────────┤
  │                                                  編號1至2、4至11所示不動產價額計: 3361萬615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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