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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周群翔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

上訴人
戴玉錦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邱柏淳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日凌晨,酒後駕駛被上訴人所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超速行經新竹市中正路與中央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前方實施交通管制,煞避不及而輾壓伊之左腳,致伊受有左足壓砸傷、雙側小腿挫傷、左側踝挫傷併開放性骨折、左側蹠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車禍事故)。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及第2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已於101年7月6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與邱柏淳、訴外人邱世杰及系爭小客車被保險人姜雯琪等人達成和解,合計獲得賠償126萬元(下稱系爭和解)。上訴人向伊申請理賠之金額90萬元,未逾上開和解金額126萬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除後,伊即無庸負給付責任。況姜雯琪已通知伊系爭和解金額概括上訴人之所有損失,且上訴人拋棄其餘請求,囑伊不得再對上訴人給付保險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補稱:伊與邱柏淳等人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成立系爭和解時,已口頭約定排除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僅未於系爭和解筆錄明載。否則,以伊受傷程度及歷經數次手術仍無法復原之情形,與邱柏淳等人達成和解之金額應遠高於126萬元云云外,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34頁反面、82頁反面):

㈠被上訴人承保系爭小客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99年1月18日起至100年1月18日止,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之時間為上開保險期間內之100年1月1日。

㈡上訴人已於101年7月6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與邱柏淳、邱世杰及姜雯琪等人達成系爭和解,獲得賠償126萬元。

五、上訴人主張其受有上開左足壓砸傷、雙側小腿挫傷、左側踝挫傷併開放性骨折、左側蹠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係因邱柏淳酒駕、超速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肇致,被上訴人係邱柏淳所駕駛系爭小客車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人,系爭和解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險,被上訴人仍應負給付保險金90萬元責任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上訴人與邱柏淳、邱世杰及姜雯琪等人達成系爭和解,獲得賠償126萬元後,得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及第25條第1項規定,請求系爭小客車之保險人即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90萬元?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分別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前段第1款所明定。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具有創設之效力,即創設新法律關係,並使當事人之權利消滅及取得權利,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應均受契約之拘束,縱一方因而受不利益,亦屬讓步之當然結果。而上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保險人之給付既係基於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且責任保險之存在目的,在減輕肇事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應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倘扣除該賠償金額後已無餘額,則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填補,保險人即無須再給付保險金予被害人,否則將造成被害人之不當得利。易言之,如被害人已由被保險人處獲得完全賠償,即不得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㈡經查,上訴人主張其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邱柏淳等人成立系爭和解時,已口頭表明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險,其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經邱柏淳等人同意後,始達成系爭和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亦告知系爭和解內容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上訴人應另行向被上訴人申請賠償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提出姜雯琪通知被上訴人系爭和解金額概括上訴人之所有損失,且上訴人拋棄其餘請求,不得再對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通知函為證(原審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規定,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而原審法院經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詢有關系爭和解時法官曾否告知該案當事人及相關人系爭和解成立內容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事,據覆稱系爭和解成立之法庭錄音內容已依規定除去銷毀,無從調閱,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2月17日函可稽(原審卷第44頁)。此外,上訴人復未能提出若何證據供本院憑參,尚難認其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㈢次查,觀諸被上訴人提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系爭和解筆錄所載:「邱世杰願於101年9月1日前給付柒拾萬元予原告(即上訴人,下同)。被告(即邱柏淳,下同)、姜雯琪願連帶給付伍拾陸萬元予原告。原告同意於收受第一項之柒拾萬元款項後,撤回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號對被告過失致重傷害之告訴。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原審卷第43頁),足見上訴人就系爭交通事故對邱柏淳等人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已約定以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項給付在內共126萬元作為損害賠償金額,而與邱柏淳等人達成系爭和解,創設新法律關係,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另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上訴人之病況,結果以:「戴女士(即上訴人,下同)之身體檢查結果如下:疼痛視覺量表為6-7分(0為完全不痛,10為無法忍受的痛),若走或爬樓梯超過1分鐘,會覺得疼痛到8分。左踝關節活動度為5度背曲(正常為20度)及30度蹠曲(正常為50度),徒手肌力測試左踝背曲肌及蹠曲肌均為第四級(第零級為完全無動作,第五級為正常),可不持行走輔具獨立行走,但為跛行步態。在功能性身體能力測試方面,以負重能力來看,戴女士之負重能力平均損失大於50%,且站會有限制。在測試過程中,可知戴女士目前最主要的功能障礙為無法蹲、久站、持續走動或長時間爬樓梯(且爬樓梯時需要扶)、無法行走於狹窄空間及鋼架、無法爬A字梯,以及有限制之抬舉與搬運能力。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戴女士符合障害項目12-29,障害狀態為『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殘廢等級為十一級。該等級為根據戴女士接受鑑定時之功能喪失而判定,與傷前工作能力無關」,有該院104年6月17日校附醫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鑑定案件意見表可稽(本院卷第63-65頁)。而殘廢等級十一級之保險給付金額為21萬元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2頁反面)。上訴人並不爭執邱柏淳等人已依系爭和解內容履行完畢,其既獲得126萬元之賠償和解金,則其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90萬元並未逾上開和解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除後,上訴人即不得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

七、綜上所述,系爭小客車之被保險人因系爭交通事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既因系爭和解之成立而確定,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因邱柏淳等人之履行系爭和解內容而受填補,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和解不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之給付,被上訴人即無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予上訴人之義務。上訴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2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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