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3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光釗鄭佾瑩李國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632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而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第9-1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3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