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代表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7日裁定駁回,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並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依同法第152條但書規定於翌日即103年5月14日生效,而合法送達於抗告人等情,有卷附本院103年5月8日裁定、公告送達公告、網頁資料、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11-14頁),乃抗告人遲至103年9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