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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媛媛邱琦汪智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7日裁定駁回,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並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依同法第152條但書規定於翌日即103年5月14日生效,而合法送達於抗告人等情,有卷附本院103年5月8日裁定、公告送達公告、網頁資料、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11-14頁),乃抗告人遲至103年9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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