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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滕允潔陳麗芬黃國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侯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同法第34條第1項亦有規定。再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本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9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由胡宏文、蕭胤栗法官審理,該案證物係偽造,證人劉茂森業已證述,然該2法官仍引用,未依法裁判,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該2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事件承審法官胡宏文於100年8月19日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亦經本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9號事件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蕭胤栗)於102年1月22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復經最高法院102年12月12日102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裁判可按(見本院卷第5-16頁)。該事件業經裁判終結,各審級法官均已無應執行職務。聲請人於103年1月23日(見本院第1頁)向本院聲請第一審承審法官胡宏文迴避,揆諸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即非合法;另其聲請第二審受命法官蕭胤栗迴避,揆諸上開說明,亦無必要,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淑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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