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邦豪李昆霖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陳運賢
上訴人
陳鑛俊
上訴人
陳英辛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上訴人
林麟
被上訴人
潘為元
被上訴人
吳明勳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弘能為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並不因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變更為高○敏,惟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張○業律師,受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得代相對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特別委任,故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高○芳之代理權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即已消滅,但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應至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代為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第二審後,其訴訟程序始當然停止。從而原法院命變更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高○敏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8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冠棠,惟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04年8月5日宣示判決前,其法定代理人於104年8月1日變更為何弘能,有台北市衛生局核發之開業執照可稽,揆諸首開裁判意旨,自應由何弘能為台大醫院法定代理人黃冠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