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吳火炎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左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條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亦經同法第77條之16著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左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450元(計算式:6萬1,095元×110㎡=672萬0,4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