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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麗玲黃雯惠朱漢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82號

上訴人
吳火炎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左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條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亦經同法第77條之16著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左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450元(計算式:6萬1,095元×110㎡=672萬0,4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8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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