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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光釗李國增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

再抗告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相對人
汪添進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與李知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物部分門牌號碼之記載「4 號」係「2 號」

之誤,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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