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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57號

交付質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絮雲曾部倫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7號

聲請人
高銘克
相對人
高施耐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質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32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判、101年度台抗字第55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8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864號判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有該裁定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自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質物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