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正順王怡雯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161號

抗告人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效仁
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馬克旦、竇玉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6萬8,505元,雖於調解庭表示擴張聲明為142萬4,505元,並經原法院裁定應就擴張聲明部分補繳裁判費1萬4,157元。然查抗告人嗣後認為沒有必要擴張聲明,故未再補繳擴張部分之裁判費。原法院仍應就已合法起訴之部分即抗告人起訴時之訴之聲明依法審理之,不得逕將全部訴訟駁回,原裁定未察本件起訴業已合法,將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於法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依新請求金額計算之,不因原訴已繳裁判費而受影響,如追加、變更之新訴高於原訴者,應就超過前請求之範圍者,補繳差額,其起訴始為合法。經查:本件係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6萬8,505元(見原法院卷第4頁),嗣於103年5月5日調解程序擴張聲明為142萬4,505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按(見原法院卷第21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萬4,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見原法院卷第3頁),抗告人應再補繳1萬4,157元。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調解程序當庭命抗告人如數補繳(見原法院卷第21頁正反面);嗣原法院又於103年5月27日以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1萬4,157元,有原裁定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卷第28頁),原裁定於同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9頁),抗告人抗告理由另主張伊認為無擴張聲明之必要,故未就擴張聲明部分補繳裁判費云云,惟遍查全卷,抗告人均未以書狀或言詞向原法院表示無必要擴張聲明或欲減縮擴張之聲明,倘抗告人認有必要減縮回復至原起訴聲明,自103年5月5日調解程序,或至遲於103年6月6日原法院補費裁定送達時起迄同月25日原裁定駁回前均可為之,惟其未為此舉,伊此部分主張,洵非可取。且查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查(見原法院卷第30頁),從而,原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期限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