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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25號

聲明異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絮雲曾部倫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25號

抗告人
羅鉅又(原名羅修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係於執行程序中向將來排除違法執行處分之手段,並非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溯及排除違法執行之效果,故須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自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應駁回聲明異議(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㈤、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3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相對人執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二項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所占用坐落如系爭判決附圖所示R1、R2、R3部分房屋騰空返還予相對人一事,為強制執行(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27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強制點交,抗告人並陳稱已搬遷完畢,可將房屋騰空返還相對人管受,房屋內遺留物為廢棄物,可任由相對人處置等語,有卷附執行強制點交筆錄可憑(見原法院卷第35至36頁),堪認本件執行程序業已因強制點交抗告人占用之房屋而告終結。原法院以本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原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核無不當。

㈡、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略以:系爭執行事件尚有債務人林來吟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應認尚未終結;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尚未確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云云。惟查:

⒈系爭執行名義內容為:抗告人及羅仲訓、羅喻沛、連偉順、連慧穎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如系爭判決附圖R1所示面積105.77平方公尺、R2所示面積32.48平方公尺、R3所示面積

100.69平方公尺部分騰空返還予相對人,此有卷附系爭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3頁),足見系爭執行名義所列之債務人為抗告人、羅仲訓、羅喻沛、連偉順、連慧穎甚明。縱系爭判決主文所列其他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有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之情事,亦與系爭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程序無涉。抗告人以其他執行名義債務人有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為由,主張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云云,並不可採。

⒉ 抗告人雖又主張:伊已對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系爭執行名義尚未確定,應不得強制執行云云。惟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91條定有明文。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判決雖經原法院裁定更正,然法無明文規定得停止執行,故認無待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確定,即得據以強制執行,於法即屬有據。抗告人以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尚未確定為由,主張不得強制執行云云,亦無可採。

⒊是以,抗告人以系爭執行事件尚有其他債務人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尚未確定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云云,均無可取。

㈢、從而,原法院以本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原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2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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