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正順李芳南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㈠字第6號

抗告人
魏弘志
相對人
何長錚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7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金公司)受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8723號(下稱8872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委託,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拍賣債務人何文娟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並由相對人以新臺幣391萬元拍定(下稱系爭拍賣)。惟相對人已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出賣予抗告人,卻不願履行,經抗告人提起分割遺產及履行協議訴訟後,業經原法院於100年4月28日以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判決、鈞院於101年2月7日以100年度家上字第195號判決、最高法院於101年5月3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4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相對人於系爭拍賣時已非系爭房地共有人,僅係一般投標人,而抗告人係系爭房地共有人,於102年3月19日聲請優先承買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經臺金公司否准後,向原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經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15日以第88723號裁定駁回,再向原法院民事庭聲明異議,亦經原法院於102年5月17日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7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然系爭房地係由抗告人長期居住使用,倘不准抗告人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將無法簡化共有關係,且侵害其之權利,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抗告人優先承買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應以拍定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始得謂為終結(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6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係於102年2月27日拍定,抗告人雖於同年3月19日聲請優先承買,並於同年4月10日聲明異議,惟原執行法院於同年4月15日駁回抗告人異議後,臺金公司已訂翌日實行分配,其所有權亦已於同年4月22日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2年3月29日新北中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金公司102年4月1日101板金職五字388號函(詳第88723號執行卷),及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可按(本院抗字卷第37至40頁),可知抗告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後,系爭拍賣程序業已因相對人受領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登記而終結,則依上開說明,抗告人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從而,原裁定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88723號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裁定,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