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
- 再抗告人
- 項銓平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相對人
- 汪添進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與李知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物部分門牌號碼之記載「4 號」係「2 號」
之誤,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