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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楊喻茹

      即楊玉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墩安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本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57號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因相對人楊墩安、簡玉盆(兼楊麗蒨承受訴訟人)、楊宗憲、楊舒惠、楊墩智、楊玉秋持被繼承人楊根勇無效之公證遺囑,而排除伊之繼承,侵害其所有權,故以相對人為被告依法訴請損害賠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伊訴訟後,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並經本院以102年度重家上字第57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進行審理程序。惟承審法官楊博欽稽延6個月才第二次開庭, 且遲不依伊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公證人沈逸嵐為證人,爰依法聲請法官楊博欽迴避。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惟該條所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無以上客觀可疑事由,法官審理訴訟事件縱有遲緩情形,或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均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7年抗字第86號、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承審法官楊博欽就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交誼,客觀上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 聲請人僅指稱承審法官楊博欽因開庭期日相隔6月而有遲緩情形,且未依聲請人之證據聲明調查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承審法官楊博欽執行職務即有偏頗之虞,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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