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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王宗隆
- 上訴人
- 徐瑞鴻
- 上訴人
- 林文山
- 上訴人
- 張芳華
- 上訴人
- 張慧萍
- 上訴人
- 林秋萍
- 上訴人
- 游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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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財
- 上訴人
- 何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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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育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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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榮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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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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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聿晨
- 上訴人
-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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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龔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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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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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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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王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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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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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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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承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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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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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怡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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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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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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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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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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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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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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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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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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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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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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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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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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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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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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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為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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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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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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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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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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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炫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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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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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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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 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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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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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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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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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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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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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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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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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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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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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偉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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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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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嘉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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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雅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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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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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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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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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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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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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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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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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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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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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山
- 上訴人
- 賴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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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 文
- 上訴人
- 高秀貞
- 上訴人
- 陳鐿中
- 上訴人
- 杜岳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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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萬福
- 上訴人
- 廖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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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朝明
- 上訴人
- 廖靜雯
- 上訴人
- 官太興
- 上訴人
- 蘇文欽
- 上訴人
- 邵小郢
- 上訴人
- 陳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倪菲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豐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書郁律師
- 被上訴人
- 曾杭皆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凌鳳琴
陳志明
劉穎谷
李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1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分別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詹彼德(PETER DONALD JAMES)於民國85年7 月8 日設立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HMI 公司),於87年5 月18日設立被上訴人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LeisureGroup Marketing,下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被上訴人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以下均逕稱姓名,如同指被上訴人7 人,則合稱被上訴人)原均受僱於HMI 公司,後因HMI 公司停止在臺之代理銷售業務,而陸續轉至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倪菲爾更自93年4 月2 日起擔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共同對上訴人即如附表所示之王宗隆等83人(以下合稱上訴人)為下列詐欺侵權行為:
㈠承購或增補Concepts Vacation Club公司(下稱CVC )合約部分:上訴人或係經由旅遊展覽、街頭訪問留下聯絡資料,或原即為HMI 公司之會員而留存聯絡資料於HMI 公司,被上訴人及公司業務人員自90年2 月起即依上訴人留存之聯絡資料,邀請上訴人參加說明會,於說明會場中,被上訴人或其他業務員即強力遊說上訴人,向原非HMI 公司會員之上訴人佯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或CVC 擁有7 個渡假村,且可透過其他交換渡假組織如Resort Condominium International(下稱RCI )、Interval International(下稱II)交換至其他渡假村渡假,僅須交付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7萬8000元至75萬元不等之會費,即可取得不同等級之會員資格而得享有使用全球5500家渡假村之權利,且不必逐年繳交固定年費,僅於有渡假的當年始須支付該年年費及少許清潔費,並得以特殊折扣比例參加國外套裝團體旅行,而享有由當地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的便利云云,使上訴人誤認如加入CVC 會員即可經由交換而享有分時渡假權利;對於已為HMI公司或其他分時渡假公司會員之上訴人,則佯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可收購、代售或轉賣原HMI 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會員權益,原HMI 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會員可經由支付手續費、扣抵原繳他家會費,或增加會費升級為超值會員之方式,再繳交10萬8000元至24萬元不等之金額而「升級」為CVC 會員云云,致上訴人誤認原有之分時渡假權益可被CVC 會員資格取代並享有更好的權益,而簽立承購或增補(升級)為CVC 會員之合約。惟嗣後上訴人得知CVC 會員即使先行預約,亦未必可訂得渡假村,始知悉遭詐騙。各上訴人遭詐騙承購或增補CVC 會員合約之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5 年現金回饋計劃部分:被上訴人自92年3 月起向上訴人佯稱:概念計畫公司(Concepts Programmes Ltd . ,設於英屬維京群島,下稱概念公司)及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合作之Holiday Marketing Asia Ltd(下稱HMA 公司),提供概念公司所設計之5 年現金回饋計劃給CVC 會員,亦即HMA 公司將CVC 會員交付之款項,提撥一部分交給概念公司投資於倫敦股票中心,CVC 會員只要填寫回饋申請表,並按時寄出相關資料,即保證於5 年到期後可取回本金(即所繳交之全部會費)及投資紅利,若之前另有繳交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者亦可一併領回,且仍得享有前述之CVC 會員之旅遊服務云云,致部分上訴人信以為真,而加入5 年現金回饋計劃(上訴人加入該計畫之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惟5 年到期後被上訴人並未依約給付回饋金。
㈢VIP ASIA會員資格部分:被上訴人明知美國MultipleApproach CO . ,LTD .(下稱MAC 公司)所稱VIP ASIA會員卡之「轉售」服務並非屬實,竟仍自95年4 月1 日起,自行或由其他業務員向消費者佯稱:原本CVC 會員僅須繳交差額即可參加VIP ASIA會員,並將之前所收取之CVC 會員或其他家公司會費總額,分割為每張價值4 萬元之VIP ASIA會員卡,會員可保留自用,而享有透過MAC 公司、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代訂飯店或渡假村、取得5 年現金回饋計畫之投資紅利,或由MAC 公司負責於2 年內以每張3 萬2000元至4 萬5000元之價格轉售。致上訴人中如附表一編號16號俞振信、70號王秀山均加入VIP ASIA會員而受詐騙云云。
㈣上訴人被騙簽訂契約加入CVC 會員後,所需費用以刷卡、現金或向銀行辦理貸款之方式繳交,致受有支付CVC 會員費之損害,上訴人遭被上訴人詐騙而交付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所示。倪菲爾、凌鳳琴、陳志明、劉穎谷、李泗源、曾杭皆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因對上訴人共同為詐欺侵權行為,致上訴人交付金錢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而受害,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自亦應連帶負責。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並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聲明欄所示金額;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㈠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辯稱:
⒈CVC 係向渡假時數交換商、旅館、渡假村、分時渡假開發商及旅遊大盤商等供應商,承租或購買渡假村之使用時數,以提供CVC 會員使用;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自90年起與HMA 公司合作,代理HMA 公司在台銷售CVC 會員資格並提供相關服務,CVC 會員僅須於使用旅遊服務之該年度繳交年費,即得於該年以優惠價格預訂與CVC 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且已有諸多會員透過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客服部或自行至CVC 網絡訂得渡假村使用權利,均反應良好,惟依合約書第6 條約定,會員須事先預約確定有空房後始能訂房成功,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已明白告知可能有無法成功訂房之風險,故縱部分會員曾有無法訂得渡假村之情,亦與詐欺無涉。本件訴訟起因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前員工訴外人林文忠(下稱林文忠)因詐騙會員而於93年間遭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開除,詎林文忠嗣後竟取得公司會員資料,並打電話向各會員表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有詐欺行為,而邀集會員提告,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其等係遭何人、以何方式詐騙,亦未證明其等取得CVC 會員資格後是否曾預訂渡假村、旅遊服務及其結果,僅空言主張CVC 會員資格不實、無法使用,並據以指稱被上訴人有共同詐欺行為云云,洵屬無據。
⒉5 年現金回饋計畫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代理HMA 公司銷售CVC 資格時,由HMA 公司與概念公司合作提供予會員之免費贈品之一,參與之會員並未就該計畫額外支付費用;現金回饋約定條款已載明回饋金係依英國財經時報上刊登之FTSE100 指數計算而得且設有回饋上限,倪菲爾及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其他業務員並未向會員保證5 年後即可拿回所繳交之全部CVC 會費;且參與計畫並完成必要登記手續之CVC 會員,自97年7 月起亦陸續取得概念公司支付之現金回饋。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等有何已完成現金回饋流程惟未獲現金回饋之情,故其等主張因5 年現金回饋計畫虛偽不實而受有損害云云,自屬無據。
⒊VIP ASIA會員資格係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MAC 公司合作所代銷之旅遊渡假產品,消費者成為VIP ASIA會員後,僅須於使用旅遊服務之該年度繳交年費,即得以優惠價格預訂與VIP ASIA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另MAC 公司亦提供VIP ASIA會籍轉售服務,已有多名會員簽署轉售登記表後將會籍轉售予第三人,並取得轉售金額。會員均係經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員工詳予說明、客觀評估本身需求後,始同意購買VIP ASIA會員資格,並簽署承購合約、會員聲明書、同意書等文件以資確認,自非遭被上訴人詐欺而購買。
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常業詐欺部分,經最高法院廢棄本院刑事庭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二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有罪之認定,至刑事二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涉犯詐欺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部分,與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無涉。且上訴人早於95年9 月11日即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顯已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遲至97年10月29日始具狀向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其中曾杭皆更係98年1 月14始被追加為被告),顯已罹於2 年侵權行為時效。
㈡曾杭皆辯稱:曾杭皆係於90年2 月8 日至91年2 月1 日間任職於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任職期間從未與上訴人有何接觸,亦未出售任何產品予上訴人,上訴人均係於曾杭皆離職後才向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購買產品,與曾杭皆毫無關係,曾杭皆更非應依公司法第23條負賠償責任之經理人。且上訴人對曾杭皆之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
㈢凌鳳琴辯稱:凌鳳琴係擔任公司最基層之行政業務主管,並非高薪主管,僅負責行政上業務,並未擔任產品介紹、簽訂合約之工作,亦未曾接觸上訴人,更無權過問公司政策及資金進出,況公司之員工產品訓練係統一由國外派專人公開所為,並無詐術訓練等語。
㈣劉穎谷辯稱:樂吉美臺灣公司確實設有CVC 線上訂房網站並可實際操作,劉穎谷經教育訓練而主觀上信賴公司銷售之商品內容為真實,並依公司指示就產品內容向客戶為說明;且上訴人均非與劉穎谷接洽訂約之客戶,劉穎谷自無共同詐欺犯行,並為時效抗辯等語。
㈤李泗源辯稱:李泗源前係任職於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信託部,並未任職業務部,不負責公司產品之銷售與訂房;李泗源並非主管,不知悉公司各項產品之權益差異,對上訴人並無任何侵權行為。
㈥陳志明辯稱:陳志明前係任職於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擔任經理,僅領取固定薪資,負責銷售公司產品及辦理簽約,但未與上訴人有任何接觸,否認有詐欺行為等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聲明欄所示金額。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駁回原審共同原告吳淑芬、李秀鳳、謝孟光、洪慧如、高文萱、陳建良、伍健興、黃立名、陳銘哲、毛起鳳、李淑貞、陳進旺、王再華、王文祥、孫秉中、邱紹文、武善祥、黃淑貞、李奇芳、鄭智敏、陳力本、石錦富、王淑惠、丁清松、蔡淑華、吳岳忠、吳俊昇、楊熾國、林柏丞、張志強、徐雅慧、李永欽、賴淑貞、王毓翎、林松、林冠伍、吳永達、何家榛、林怡佩、劉淑寶、周國彥、李冬黎、陳柏嘉、吳敬堂、黃立偉、莫蓉、黃世明、徐振輝、陳光智、楊鴻銓、余虹芬、林芳億、高偉書、陳建全、周正榮、梁義村、顏綉蓉、李瑞麟、高崇榮、陳慶杰、潘麗紅、溫秋富、姚純美、黃正榮、楊仁勇、孫德璋、劉繼誠、黃俊賓、石偉峰、吳峻耀、邱永良、高栩、黃金泰、楊國梅、梁晉嘉、黃軍強、彭銚富、李文富、賓崑龍、江啟宗、張志豪、王有源、范揚紹、羅桂香、張世昌、莊勝宗、劉宗吉、謝玲玲之訴部分,據上開原告提起上訴,惟未依限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業經原審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卷三第187至188頁),非本件審理範圍。】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等均係遭被上訴人共同詐騙,而各自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簽訂如附表所示之CVC 會員合約、參加5 年現金回饋計畫、承購VIP ASIA會員資格,致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云云,惟被上訴人則否認對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及上訴人因此受有何損害之情,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等主張先負舉證責任。
五、經查:
㈠上訴人雖主張其等因誤以為得享有固定交換渡假之權利,致受被上訴人詐騙簽訂CVC 會員契約並繳交款項,惟CVC 會員實際上未能訂得或使用渡假村云云,然:
⒈上訴人提出其中75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購買相關憑證,作為其主張之依據(本院卷二第80頁至第484 頁)(至附表一編號17號劉威成、19號蕭豐男、32號林書賢、55號李恆慶、63號洪肇遠、65號陳秋桐、68號劉美玲、76號劉萬福等8 人,則未能提出任何購買憑證),固得證明其等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簽訂契約之事實;惟上訴人完全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等簽訂契約時究係與何業務員接洽?該等業務員究係以何虛偽不實話術為詐欺行為,致其等陷入錯誤?其等決定訂約之動機是否確因陷於錯誤所致抑或有其他考量及原因?各被上訴人於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究係分別負責何業務而達成共謀詐欺之行為分擔?等情,洵難認上訴人就其等主張被上訴人有共謀詐欺之共同侵權行為乙節,已盡舉證之責。
⒉況且,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就其抗辯:伊公司自90年起與HMA 公司合作,代理銷售CVC 會員卡,協助HMA 公司提供會員相關服務,CVC 會員確實可以於使用旅遊服務年度以優惠價格預定與CVC 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且有諸多會員已享有旅遊服務、對伊公司提供之服務均表滿意等語,業據提出HMA 公司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LeisureGroup Marketing )之服務合約書(Service Agreement)、CVC 公司與渡假村、旅館間合約文件及往來書面影本(原審卷三第219 頁至第286 頁)、客戶使用旅遊服務明細表(含預訂後取消者)(原審卷五第146 頁至第219 頁)、CVC 訂房網頁(原審卷七第100 頁至第108 頁)為證;且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確曾為CVC 會員客戶訂得各式旅遊服務,例如:以澳幣244 元訂得馬來西亞蘭卡威AseaniaResort之4 人公寓8 天7 夜;以澳幣1160元訂得美國佛羅里達州Summer Bay Resort 之2 房公寓8 天7 夜;以美金
621.72元訂得Island Club at Lindfields 之2 房公寓8天7 夜;以美金1009.4元訂得泰國蘇美島SamuiPeninsula 之6 人房2 間8 天7 夜;以美金515 元訂得泰國蘇美島Koh Samui 共6 人所需房間8 天7 夜;以美金
396.6 元訂得印尼巴里島Club Bali at Jayakarta BaliResidence 之4 人房8 天7 夜;以美金187 元訂得Bayview Beach Resort Penang 之海景雙人房加床含早餐8 天7 夜;以澳幣600 元訂得斐濟Fiji Palms雙人房8 天7 夜;以澳幣349 元訂得Silver Lakes Vacation Club之1 房公寓8 天7 夜;以澳幣495 元訂得Lkken Bade Hotel之1 房公寓8 天7 夜,及其他訂房、訂機票服務等旅遊產品,亦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CVC 客戶間關於預訂旅遊產品之確認電子郵件(含旅遊產品說明)(原審卷七第109頁至第367 頁,卷八第1 頁至第113 頁)等件為證。
⒊又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證人李漢忠證述:伊購買CVC 會籍後,曾使用於澳洲蜜月,在澳洲黃金海岸地區住宿8 天7夜僅支付9000元清潔費等語(原審卷三第287 頁至第289頁);證人黃守仁證述:伊參加CVC 會員後,大概每年都有使用,去過日本京都、東京、印尼巴里島及美國舊金山旅遊,對於旅遊預定方式及流程均很滿意等語(原審卷三第292 頁);證人林立維證述:伊於91年或92年間參加CVC 會員,曾經使用於預訂渡假村、機票、飯店、租車等相關旅遊服務,並前往英國、斐濟及泰國旅遊,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告刑事案件後仍繼續使用,與先前並無不同等語(原審卷三第294 頁至第295 頁);證人黃伯仲證述:伊於91、92年間成為CVC 會員,曾經使用CVC 服務訂渡假村、機票,去過很多國家,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告刑事案件後仍繼續使用,與先前並無不同等語(原審卷六第288 頁)。
⒋證人Paul Gardiner (曾任RCI Asia Pacific地區的客服經理,自92年起擔任CVC 客服部經理)於原審到庭結證稱:CVC 公司目前仍在運作,會員大概分布在50個國家,有授權HMA 公司經銷CVC 會員資格,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曾於90年至95年間代理HMA 公司在臺灣銷售CVC 會員資格,CVC 性質上是渡假會員的俱樂部,蒐集各地渡假資訊後公布在網路上,會員可以上網去查世界各地渡假村的報價,會員可查到的價格是外面市場所拿不到的,這就是會員主要權益;CVC 會員與分時渡假權益有很多不同,分時渡假的會員一定是長期的,需要支付一次性的會員費,以取得在某個時段對某特定渡假村之使用權,另外要每年負擔該特定渡假村的維護甚至整修費用,維護費用是強制性的,即使未使用也須支付,如欲交換其他渡假村使用,則需支付RCI 公司、II公司等交換組織會員費及交換費,CVC會員則僅要支付會員費,取得查詢網路上渡假資訊之權利,CVC 會員需負擔之費用就是租用渡假村之費用,比分時渡假會員為少,且可以是短期的,CVC 與很多可以提供住宿的組織都有合作,在全世界各地都有渡假村,也有與RCI 合作,CVC 有提供海報、會員手冊、電腦系統等,幫助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進行銷售,CVC 會員通常是個人會員,通常都在網路上找資料,故客服部主要工作是確認提供之資訊,CVC 就是蒐集全世界的相關渡假資訊給會員,讓會員選擇訂房方式,故沒有權益確保的問題,其性質就是租個地方來渡假,選擇上較諸分時渡假有彈性,會員資格可以轉讓給他人等語(原審卷九第148 頁至第152 頁背面)。
⒌證人Murry R .Choate II(為美國伊利諾州執業律師)於刑事二審審理中具結證述:伊自71年至73年間擔任RCI 公司內部律師,73年至77年間在美國最大的分時渡假發展商Fairfield Communities 公司擔任法務律師,77年至80年間在分時渡假發展商Vistana Resort Development公司擔任法務長及副總裁,80年同時在分時渡假發展商EuroActividade Corporation擔任法務長及副總裁,86年至89年間在分時渡假交換系統公司新加坡IntervalInternational 公司(即II)擔任執行董事,89年至90年間擔任RCI 全球法務長;RCI 有兩種營運模式,一種是以獨立公司型式經營的分時渡假發展商,負責銷售周數給消費者,提供給消費者兩項產品:第一項是分時渡假發展商自己的分時渡假權益(例如購買者與其他51人同時享有分時渡假某公寓的權利,消費者就會取得在每年特定週數使用該特定公寓的權利證明),第二項是RCI 會員資格,如享有特定渡假村分時渡假權益的消費者加入RCI 會員,即可將自己之特定分時渡假權益,與其他RCI 會員的特定分時渡假權益交換,可能產生之費用有三:向特定渡假村購買特定周數渡假權益之費用、加入RCI 會員所支付的年費,及實際從事交換時要支付給RCI 公司之交換費,RCI 公司可將權益出售給會員或非會員的第三人(例如CVC ),伊90年至93年在澳洲CVC 任職時,與新加坡、澳洲的RCI有合作,新加坡及澳洲RCI 會將他們所擁有的分時渡假週數轉讓給CVC ,CVC 產品不是分時渡假權益,伊任職時CVC 亦無特定渡假村的分時渡假權益,但CVC 會向不同的供應商(包括RCI 等分時渡假交換系統、旅館、渡假村、分時渡假開發商,及旅遊大盤商)幫客戶找分時渡假的地點,而與上開供應商維持商業關係;如係購買特定渡假村固定周數的分時渡假權益,即使未使用仍須支付固定維護費用,但CVC 沒有特定渡假村,故會員不須支付固定維護費用,CVC 會員本身不當然是RCI 會員,故亦無須支付年費及交換費用給RCI ,每年可節省美金1250元至1500元左右等語(原審卷六第246 頁至第251 頁)。
⒍綜上,堪信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CVC 確有合作關係,且CVC 亦與渡假村、旅館等旅遊相關機構訂有合作契約,故經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承購之CVC 會員自得於一定條件下享有渡假村、旅館等旅遊服務,部分CVC 會員亦曾經以實惠價格預訂渡假村、飯店、機票等旅遊產品,使用情形良好之情;又CVC 會員與分時渡假會員之權益,本質及運作方式確有證人Paul Gardiner 、Murry R .Choate II所述之差異,然CVC 會員之費用負擔較輕、選擇亦較有彈性,則上訴人徒以其等加入CVC 會員,竟未能確定享有渡假權益為由,主張係遭被上訴人詐欺始加入CVC 會員云云,洵屬無稽。又刑事二審判決雖記載證人李明富、張祿胤、林傳貴、陳進呈、邱世宗、蘇淑妙、邱俊傑、吳美茹、均曾證述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某業務人員推銷CVC 會員時曾使用升級、收購、承受、接收原有分時渡假村會員資格等字眼(置卷外刑事二審判決第70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80頁),惟上訴人就其等「遭詐欺」之情節,全未提出任何證據,業如前述,自不能逕以其他會員之經驗,推論與上訴人接洽之業務員亦對上訴人有為類似之誤導、不實陳述;至刑事二審判決另記載:證人陳進呈、邱世宗、陸美惠、蘇淑妙、邱俊傑、李中彥、謝國釧均證述曾提前預定而無法以優惠價格預定旅遊產品,證人薛巧寧(時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員工)證述:會員曾經反映CVC 報價較自己詢價結果為高;證人林文忠(原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員工)證述曾經試過叫32個會員在3 天內以不同地點定渡假村而均不可得等情(刑事二審判決第60頁至第68頁),然縱有會員未能如願訂得旅遊產品,或旅遊產品報價不如會員預期低廉之情,亦可能基於旅遊產品內容之差異所致(例如,同一渡假村的房間,可能因房間格局、景觀,或有無附加早餐或其他服務等差異,而有不同價格;更因淡旺季而影響一般人渡假意願及需求),自不能僅因上訴人主觀上對於產品服務、價格不盡滿意,即遽認其等簽訂CVC 會員合約係被上訴人共同詐欺侵權行為所致。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佯稱CVC 會員可參加5 年現金回饋計畫,而可於5 年內取回所繳交之全部CVC 會費,伊等受誘騙參加該計畫,惟5 年屆期後被上訴人未退還全部會費及紅利云云,茲查:
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經由HMA 公司與概念公司簽有合作契約書,對CVC 會員提供現金回饋(CASH REWARD FORM),該現金回饋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提供之贈品之一,會員可從周遊券、住宿券、遊樂園門票、百貨公司禮券、CVC 副卡、旅遊抵用券、現金回饋等贈品中為選擇;而概念公司以文宣說明其提供之現金回饋內容為:「此回饋伴隨您買的商品百分之百免費送給您. . . 您的零售商/經銷商在完全不需由您繳交任何費用之情況下,依照您向經銷商購買商品之價錢,計算出一筆應繳交給概念公司的金額. . .,概念公司將於未來某一特定付款日期支付您一筆金錢,其金額以當初經銷商付予概念公司之金額為基準計算,相當於若將當初經銷商付予概念計畫公司之金額,於經銷商付款當日至日後之付款日之期間,投資於倫敦股市交易所之前100 大企業所增值後之金額。. . . 支付給您的金額將不致超過您承購產品所支付之金額」有供應商合約(SUPPLIER AGREEMENT)(原審卷三第310 頁至第326 頁)、禮物清單(原審卷六第336 頁)、概念計畫現金回饋文宣(原審卷三第330 頁)在卷可稽。如會員選擇參加5 年現金回饋方案此一贈品,須簽署A4大小之概念計畫聲明書,聲明書上以正常印刷大小、適宜通常閱讀之標楷字體,載明簽署日期、客戶合約號碼,及「本人(會員姓名)完全明白此一概念計畫現金回饋方案為一推廣用的免費禮物,對上述合約號碼之合約並無任何附加收費,並且已被告知有關現金回饋運作之流程,完全了解並已收到中譯本之聲明書」等文字;概念公司亦發函給參加現金回饋之客戶表示:「. . . 為了答謝您選擇在此一商行消費,概念計畫歡迎您來參加它的回饋方案,此計畫為百分之百免費,並提供您贏得現金回饋的機會。您的現金回饋讓您有機會回收到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前提是您與您的經銷商需要履行一些簡單的條件。在收到您的承購合約書時,您也同時會收取到一份登記參加表(一式二份)及一份簡介。.. . 您必須填妥登記參加表,並將黃色聯寄至ConceptProgrammes Administration Ltd .12b Station Road,Chapletown , SHEFFIELD ,S35 2XH ,England . . . 請確認您已詳細閱讀此免費機會後附之約定條款」,亦有概念計畫聲明書、概念公司函足佐(原審卷六第337 頁至第349 頁)。參以現金回饋憑證資料約定條款第8 條載明:「於付款日期時,應賦予申請者之總額應依據於英國財經時報上刊登之FTSE 100指數,而計算之. . . 」(原審卷三第327 頁),及現金回饋參加登記表(Cash RewardScheme-Registration Form)左下方所載回饋金額,其欄位名稱為「Maximum Cash Reward 」(現金回饋上限)(原審卷六第349 頁)。對照證人陳振東證述: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表示如未將(登記)表格寄回,即不能領現金回饋,且伊向業務人員楊慧芬確認後,得知不能保證一定可以領到錢,所以伊未參加5 年現金回饋計畫等語(原審卷六第361 頁);證人陸美惠亦證述:伊為CVC會員,5 年現金回饋計畫就是簽約付款5 年後,根據英國某一個指數評斷價值多寡,如果價值高過投入金額,可以取得原本投入金額,如果價值低於投入金額,就以當時的現價領回等語(原審卷六第352 頁);證人林文泉則證述: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陳柏如清楚告訴伊現金回饋不保證領回,只是有機會領回等語(原審卷六第380頁);證人林旻弘證述: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並未向其表示只要預繳年費,即保證可以領回一定之金額等語(原審卷六第366 頁)。足徵選擇參與5 年現金回饋計畫之CVC 會員均明確知悉該回饋計畫為無償之贈品,且僅有取得現金回饋之機會而不保證領回,所可能領取之現金回饋設有上限,金額係依據在倫敦股市投資獲益之程度而定等情。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保證參與現金回饋計畫之消費者可於5 年後取回全部會費,致其等遭詐欺而參與該計畫,惟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未依約給付云云,主張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已乏所據。
⒉且上訴人未能證明究係何業務人員向其等說明5 年現金回饋計畫,及其說明之內容是否不實而保證可全額領回,或有何異於上開書證之內容;復且,上訴人並未因參與該現金回饋計畫而額外支出款項致受有金錢損害。則其等徒以刑事二審判決為據,主張其等因參與5 年現金回饋計畫而受有相當於CVC 會費之損害云云,亦不足採。
㈢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明知MAC 公司所稱VIP ASIA會員卡可予「轉售」之服務為不實,竟向上訴人佯稱:僅須繳交差額即可參加VIP ASIA會員,可保留自用或由MAC 公司於2 年內以每張3 萬2000元至第4 萬5000元之價格轉售,致附表一編號16號俞振信、70號王秀山誤信而參與該計畫云云。惟查: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MAC 公司間締有代理銷售合約,VIPASIA會員可根據申購之會員等級,於會員期限內申請及使用渡假村,且MAC 公司提供VIP ASIA會籍轉售服務,MAC 公司亦曾為多位VIP ASIA會員轉售會籍並已給付轉售價金予會員等情,有SERVICE AGREEMENY (服務同意書)、轉售VIPASIA會籍之會員名單節本、VIP ASIA會員之同意書及聲明書、VIP ASIA會員領取會籍轉售金之支票、簽收收據、照片為證(原審卷六第393 頁至第413 頁、卷八第114 頁至第183頁)。從而,上訴人俞振信、王秀山主張被上訴人明知VIPASIA會員卡為假且無從轉售,而不實表示可代為轉售,致其等陷於錯誤加入VIP ASIA會員而受有支出會費之損害云云,洵無可取。
六,又上訴人主張其等因支出如附表所示承購、增補CVC 會員之會費而受有同額損害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各上訴人未必均已繳清款項,且可能因消費爭議而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退款等語。經查:
㈠依75名上訴人提出之購買憑證或繳款證明所示,僅有附表一編號3 號林文山、8 號高金財、9 號何青燕、10號黃育蓮、16號俞振信、18號許王佐、27號朱素娟、28號夏宗立、30號冷志彬、31號何玉華、33號王鑫華、34號王主料、46號邱明成、47號蔣庸、49號陳晏波、51號陳錦郎、69號曾麗月、70號王秀山、71號賴文琪、75號杜岳昇、77號廖偉成、83號陳岡等人已全額給付(或得以前繳金額扣抵)合約金額。
㈡另附表一編號2 號徐瑞鴻、4 號張芳華、5 號張慧萍、6 號林秋萍、7 號游翠蘭、11號林榮隆、13號魏聿成(憑證上載為「魏聿晨」)、14號蕭美鈴、15號龔泰成、20號洪秋梅、21號傅承珊、22號曾新法、23號陳怡頻、24號王天賜、25號古智偉、26號粘禮仁、29號李晉全、35號呂淑芬、36號姚嘉宏、37號鍾仲威、38號張為聖、39號鍾藝寬、40號連輝瑜、41號呂鈺斌、42號曾令吉、43號王瑞珍、44號王炫証、45號官國薇、48號彭武龍、50號周永祥、52號鍾香蘭、53號張麗月、54號黃淑玲、56號張景堯、57號蔡偉銑、58號汪志宏、59號黃嘉晉、60號孫雅苓、61號陳宇潔、62號莫肖梅、64號葉昌明、66號胡智翔、72號蕭文、73號高秀貞、74號陳鐿中、78號黃朝明、79號廖靜雯、80號官太興、81號蘇文欽、等人提出之購買憑證(如因換購、增補而提出數購買憑證,以時間最後者為準)或繳款證明(匯款單或信用卡刷卡單),則載明尚有餘款待付,或其繳款單據所繳納金額較其請求金額為低,惟其等就餘款有無給付、何時給付等節,則無相關證明。
㈢至附表一編號1 號王宗隆、12號曾涹成、67號黃文俊、82號邵小郢、等人之購買憑證,則全未顯示合約金額或實際已付金額;附表一編號17號劉威成、19號蕭豐男、32號林書賢、55號李恆慶、63號洪肇遠、65號陳秋桐、68號劉美玲、76號劉萬福等8 人更未能提出任何證據為憑,更難逕認其等所主張已繳付之款項金額為可採。(憑證所載各上訴人之付款情形,詳見附表一所示)
㈣又無論上訴人實際繳付之金額究為若干,惟其等是否曾以CVC 會員或VIP ASIA會員身分實際使用渡假權益?如業已使用,其時間、次數為何?抑或上訴人曾欲使用渡假權益而無法使用?如曾欲使用而無法使用,其無法使用之原因為何?上訴人是否曾依5 年現金回饋計畫取得回饋金及其金額究為若干?以上諸節,均攸關上訴人究否因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簽訂合約而受有金錢損害及其金額之判斷,惟均未據上訴人舉證證明之,自難遽認上訴人受有何損害。
七、末按,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現列為第500 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1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雖以:刑事二審判決業已認定倪菲爾、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曾杭皆,因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詐欺事實(即95年7 月1 日以後之行為,所列被害人除附表一編號第55號王秀山以外,與本件上訴人並不同),而判決其等涉犯普通詐欺罪確定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有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刑事二審判決係因修正後刑法已廢除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以新法施行日95年7 月1 日為界,將倪菲爾、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曾杭皆95年6 月30日前之行為論以常業詐欺罪,就倪菲爾、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不含曾杭皆)95年7 月1 日以後之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刑事二審判決第164 頁至第165 頁參照),因普通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然本院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所拘束,已如前述;且刑事二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涉犯常業詐欺罪部分,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96 號刑事判決略以: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三所列部分被害人第一次承購CVC 會員、參加5 年現金回饋計畫,或購買VIP ASIA會員所交付之金額若干?未詳加調查記載明白,則該等被害人究有無遭倪菲爾、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曾杭皆詐騙財物得逞,暨分別被詐取之金額若干,即屬不明;刑事二審判決所認定倪菲爾、劉穎谷之任職期間、及渠二人為詐騙行為之時間有歧異,所認定倪菲爾、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曾杭皆開始共同常業詐欺之時間,與該判決附表三所列最早遭詐騙之被害人購買產品之時間亦有齟齬,均屬判決理由矛盾;曾杭皆於91年2 月1 日即已離職,並未參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5 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二項商品之推銷,劉穎谷、凌鳳琴、陳志明、李泗源原任職於假日屋臺灣分公司時,該公司僅銷售「分時渡假」權益,並未曾銷售「5 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會員」二項商品(該二項商品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分別於92年3 月間及95年4 月間所推出),何以能據此認定其等事先均知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所推出上述二項商品俱屬不實,而就此二項商品之銷售具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原判決對此項疑點未詳加調查及說明,遽行判決,尚嫌調查未盡等理由,撤銷發回本院刑事庭,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24 頁至第229 頁),自無從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八、綜上,上訴人顯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權行為、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暨兩者間之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已難認上訴人之主張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相符;又上訴人之請求既乏所據,則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部分,即無再予論列審酌之必要。據此,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姓名 │主張之被害情節 │聲明(均自起│提出之購買憑證 │購買憑證上所載之繳│
│ │ │(註:下述同時購買CVC會員及參加5│訴狀繕本送達│ │費情形 │
│ │ │年現金回饋計畫者,如未特別註名參│翌日起至清償│ │ │
│ │ │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日期,其參加日 │日止,按週年│ │ │
│ │ │期即係與合約日期相同) │利率5%計算之│ │ │
│ │ │ │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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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王宗隆│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1、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並未記載已實際給付│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5日 │帶給付王宗隆│ Reward Certificate-Regi│金額 │
│ │ │⑵會員期間:35年 │531,000元 │ stration Form 5 YEAR PL│ │
│ │ │⑶合約金額:450,000元 │ │ AN,下同〕(本院卷二第80│ │
│ │ │ │ │ 頁)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2、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0月4日 │ │ Cash Reward Scheme-Regi│ │
│ │ │⑵會員期間:55年 │ │ stration Form,下同〕(│ │
│ │ │⑶合約金額:531,000元 │ │ 本院卷二第81頁) │ │
│ │ │(扣抵430,500元,實付100,500元)│ │ │ │
├──┼───┼────────────────┼──────┼─────────────┼─────────┤
│02 │徐瑞鴻│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90,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9日 │帶給付徐瑞鴻│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元,餘款21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300,000元 │第82至83頁) │ │
│ │ │⑶合約金額:3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03 │林文山│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9日 │帶給付林文山│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60,000元 │第84至90頁) │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 │ │
│ │ │ │ │ │ │
├──┼───┼────────────────┼──────┼─────────────┼─────────┤
│04 │張芳華│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72,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9日 │帶給付張芳華│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68,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40,000元 │(本院卷二第91至92-1頁) │ │
│ │ │⑶合約金額:240,000元 │ │ │ │
│ │ │ │ │ │ │
├──┼───┼────────────────┼──────┼─────────────┼─────────┤
│05 │張慧萍│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回饋│以威士卡付款12,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2月14日 │帶給付張慧萍│憑證(本院卷二第93至94頁)│元,餘款264,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384,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1,000,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616,000元,實付384,000│ │ │ │
│ │ │ 元) │ │ │ │
├──┼───┼────────────────┼──────┼─────────────┼─────────┤
│06 │林秋萍│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45,6│
│ │ │⑴合約日期:93年1月8日 │帶給付林秋萍│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元,餘款106,400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152,000元 │(本院卷二第96至98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 │ │ │ │
│ │ │(扣抵48,000元,實付152,000元) │ │ │ │
├──┼───┼────────────────┼──────┼─────────────┼─────────┤
│07 │游翠蘭│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以威士卡付款85,338│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29日 │帶給付游翠蘭│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元,餘款199,122元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619,460元 │、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 │
│ │ │⑶合約金額:284,460元 │ │院卷二第100至102頁)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已全額給付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24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619,460元 │ │ │ │
│ │ │(扣抵259,460元,實付360,000元)│ │ │ │
├──┼───┼────────────────┼──────┼─────────────┼─────────┤
│08 │高金財│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信用卡簽帳單、台新銀行國內│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12日 │帶給付高金財│匯款回條、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292,000元 │明書、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⑶合約金額:292,000元 │ │、回饋憑證(本院卷二第103 │ │
│ │ │ │ │至106頁) │ │
├──┼───┼────────────────┼──────┼─────────────┼─────────┤
│09 │何青燕│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日 │帶給付何青燕│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55,000元 │(本院卷二第107至108頁) │ │
│ │ │⑶合約金額:195,000元 │ │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2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55,000元 │ │ │ │
│ │ │(扣抵195,000元,實付160,000元)│ │ │ │
├──┼───┼────────────────┼──────┼─────────────┼─────────┤
│10 │黃育蓮│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18日 │帶給付黃育蓮│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27,000元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 │
│ │ │⑶合約金額:232,000元 │ │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 │
│ │ │ │ │件(本院卷二第109至115頁)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1月3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3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27,000元 │ │ │ │
│ │ │(扣抵232,000元,實付95,000元) │ │ │ │
├──┼───┼────────────────┼──────┼─────────────┼─────────┤
│11 │林榮隆│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以萬士達卡付款 │
│ │ │⑴合約日期:93年7月7日 │帶給付林榮隆│約書、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2,880元,餘款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12,500元 │、回饋憑證、確認信函、概念│148,600元 │
│ │ │⑶合約金額:212,500元(扣抵 │ │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 │
│ │ │ 61,020元,實付151,480元) │ │院卷二第116至120頁) │ │
├──┼───┼────────────────┼──────┼─────────────┼─────────┤
│12 │曾涹成│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 │並未記載已實際給付│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9日 │帶給付曾涹成│卷二第121頁) │金額 │
│ │ │⑵會員期間:8年 │370,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190,000元 │ │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8月2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70,000元 │ │ │ │
│ │ │(扣抵190,000元,實付180,000元)│ │ │ │
├──┼───┼────────────────┼──────┼─────────────┼─────────┤
│13 │魏聿晨│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19日 │帶給付魏聿晨│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99,000元,餘款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30,000元 │(本院卷二第122至124頁) │231,000元 │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 │ │
├──┼───┼────────────────┼──────┼─────────────┼─────────┤
│14 │蕭美鈴│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概念│以萬士達卡付款 │
│ │ │⑴合約日期:93年7月4日 │帶給付蕭美鈴│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81,000元,餘款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70,000元 │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189,000元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 │ │
│ │ │ │ │ │ │
├──┼───┼────────────────┼──────┼─────────────┼─────────┤
│15 │龔泰成│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73,5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28日 │帶給付龔泰成│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71,500元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45,000元 │、確認信函、概念渡假俱樂部│ │
│ │ │⑶合約金額:245,000元 │ │會員證明文件、回饋憑證資料│ │
│ │ │ │ │約定條款(本院卷二第128至 │ │
│ │ │ │ │134頁) │ │
├──┼───┼────────────────┼──────┼─────────────┼─────────┤
│16 │俞振信│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回饋│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7月23日 │帶給付俞振信│憑證、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614,270元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 │
│ │ │⑶合約金額:225,500元 │ │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 │
│ │ │ │ │件(本院卷二第142至146頁)│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合約日期:94年7月2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314,270元(扣抵 │ │ │ │
│ │ │ 214,470元,實付99,800元) │ │ │ │
│ │ │ │ │ │ │
│ │ │3、承購VIP ASIA │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5個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614,270元(扣抵 │ │ │ │
│ │ │ 314,270元,實付300,000元) │ │ │ │
├──┼───┼────────────────┼──────┼─────────────┼─────────┤
│17 │劉威成│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1年11月13日 │帶給付劉威成│ │ │
│ │ │⑵會員期間:8年 │687,29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78,000元 │ │ │ │
│ │ │ │ │ │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8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166,000元(扣抵 │ │ │ │
│ │ │ 78,000元,實付88,000元) │ │ │ │
│ │ │ │ │ │ │
│ │ │3、承購CVC │ │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8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93,300元 │ │ │ │
│ │ │ │ │ │ │
│ │ │4、增補CVC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2月7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306,000元(扣抵 │ │ │ │
│ │ │ 166,000元,實付140,000元) │ │ │ │
│ │ │ │ │ │ │
│ │ │5、增補CVC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6月25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87,990元(扣抵87,990│ │ │ │
│ │ │ 元,實付0元) │ │ │ │
├──┼───┼────────────────┼──────┼─────────────┼─────────┤
│18 │許王佐│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5日 │帶給付許王佐│約書、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270,000元 │、回饋憑證(本院卷二第147 │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至149頁) │ │
├──┼───┼────────────────┼──────┼─────────────┼─────────┤
│19 │蕭豐男│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7日 │帶給付蕭豐男│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32,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232,000元 │ │ │ │
├──┼───┼────────────────┼──────┼─────────────┼─────────┤
│20 │洪秋梅│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以威士卡付款105,6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18日 │帶給付洪秋梅│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00元,餘款246,400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712,000元 │ 本院卷二第151至153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352,000元 │ │ │ │
│ │ │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以威士卡付款280,0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補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 │00元,餘款80,000元│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0月1日 │ │ 證明文件(本院卷二第154│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至155頁) │ │
│ │ │⑶合約金額:712,000元 │ │ │ │
│ │ │(扣抵352,000元,實付360,000元)│ │ │ │
├──┼───┼────────────────┼──────┼─────────────┼─────────┤
│21 │傅承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108,│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4日 │帶給付傅承珊│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000元,餘款252,000│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60,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回饋憑│元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證(本院卷二第156至159頁)│ │
├──┼───┼────────────────┼──────┼─────────────┼─────────┤
│22 │曾新法│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以威士卡付款90,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29日 │帶給付曾新法│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元,餘款21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00,000元 │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 │ │
│ │ │⑶合約金額:300,000元 │ │ 文件(本院卷二第167、 │付款90,000元,餘款│
│ │ │ │ │ 170、171頁) │110,000元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0月19日 │ │ 補合約書(本院卷二第168│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 頁) │ │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扣抵 │ │ │ │
│ │ │ 90,000元,實付110,000元) │ │ │ │
├──┼───┼────────────────┼──────┼─────────────┼─────────┤
│23 │陳怡頻│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99,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7日 │帶給付陳怡頻│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231,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330,000元 │(本院卷二第172頁) │ │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 │ │
├──┼───┼────────────────┼──────┼─────────────┼─────────┤
│24 │王天賜│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現金│以威士卡付款48,000│
│ │ │⑴合約日期:94年8月7日 │帶給付王天賜│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元,餘款9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8年 │138,000元 │第180至181頁) │ │
│ │ │⑶合約金額:138,000元 │ │ │ │
├──┼───┼────────────────┼──────┼─────────────┼─────────┤
│25 │古智偉│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以威士卡付款68,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0日 │帶給付古智偉│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元,餘款13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371,000元 │ 信函、概念渡假俱樂部會 │ │
│ │ │⑶合約金額:198,000元 │ │ 員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 │ │ │ 本院卷二第185、183、186│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至191頁)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8月24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33年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以威士卡付款51,900│
│ │ │⑶合約金額:371,000元 │ │ 補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 │元,餘款121,100元 │
│ │ │(扣抵198,000元,實付173,000元)│ │ 證明文件(本院卷二第 │ │
│ │ │ │ │ 184、182頁) │ │
├──┼───┼────────────────┼──────┼─────────────┼─────────┤
│26 │粘禮仁│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 │以威士卡付款25,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16日 │帶給付粘禮仁│ 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 │元,餘款225,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400,000元 │ 饋憑證(本院卷二第193、│ │
│ │ │⑶合約金額:250,000元 │ │ 195、196頁)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以威士卡付款45,000│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2月6日 │ │ 補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 │元,餘款105,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40年 │ │ 明文件(本院卷二第192、│ │
│ │ │⑶合約金額:400,000元 │ │ 194頁) │ │
│ │ │(扣抵250,000元,實付150,000元)│ │ │ │
├──┼───┼────────────────┼──────┼─────────────┼─────────┤
│27 │朱素娟│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現金│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0月13日 │帶給付朱素娟│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 │
│ │ │⑵會員期間:35年 │358,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信函(│ │
│ │ │⑶合約金額:358,000元 │ │本院卷二第198至202頁) │ │
├──┼───┼────────────────┼──────┼─────────────┼─────────┤
│28 │夏宗立│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2年7月19日 │帶給付夏宗立│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550,000元 │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 │ │
│ │ │⑶合約金額:198,000元 │ │ 文件、回饋憑證、轉帳交 │ │
│ │ │ │ │ 易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表(本院卷二第203、205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0月16日 │ │ 至217頁)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已全額給付 │
│ │ │⑶合約金額:550,000元 │ │ 補合約書(本院卷二第 │ │
│ │ │(扣抵198,000元,實付352,000元) │ │ 204頁) │ │
├──┼───┼────────────────┼──────┼─────────────┼─────────┤
│29 │李晉全│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以威士卡付款40,000│
│ │ │⑴合約日期:91年8月19日 │帶給付李晉全│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元,餘款15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370,000元 │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 │ │
│ │ │⑶合約金額:410,000元 │ │ 文件、信用卡取款授權書 │ │
│ │ │(扣抵220,000元,實付190,000元)│ │ (本院卷二第221至224、 │ │
│ │ │ │ │ 227至229頁) │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9月11日 │ │ 本院卷二第219頁) │以威士卡付款27,000│
│ │ │⑵會員期間:5年 │ │ │元,餘款153,000元 │
│ │ │⑶合約金額:180,000元 │ │ │ │
├──┼───┼────────────────┼──────┼─────────────┼─────────┤
│30 │冷志彬│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1、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14日 │帶給付冷志彬│ 本院卷二第230頁)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431,500元 │2、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 │
│ │ │⑶合約金額:212,500元 │ │ 補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 │已全額給付 │
│ │ │ │ │ 證明文件、信用卡簽帳單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信函、回饋憑證(本院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24日 │ │ 卷二第231至235頁)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431,500元 │ │ │ │
│ │ │(扣抵212,500元,實付219,000元) │ │ │ │
├──┼───┼────────────────┼──────┼─────────────┼─────────┤
│31 │何玉華│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 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30日 │帶給付何玉華│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承購合約│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460,000元 │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現│ │
│ │ │⑶合約金額:350,000元 │ │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信用卡│ │
│ │ │(扣抵148,000元,實付202,000元)│ │簽帳單與授權書、回饋憑證(│ │
│ │ │ │ │本院卷二第236至244頁)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18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608,000元 │ │ │ │
│ │ │(扣抵350,000元,實付258,000元) │ │ │ │
├──┼───┼────────────────┼──────┼─────────────┼─────────┤
│32 │林書賢│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2年2月8日 │帶給付林書賢│ │ │
│ │ │⑵會員期間:2年 │317,8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20,000元 │ │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9月29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18,000元 │ │ │ │
│ │ │(扣抵20,000元,實付198,000元) │ │ │ │
│ │ │ │ │ │ │
│ │ │3、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30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17,800元 │ │ │ │
│ │ │(扣抵218,000元,實付99,800元) │ │ │ │
├──┼───┼────────────────┼──────┼─────────────┼─────────┤
│33 │王鑫華│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0年2月28日 │帶給付王鑫華│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425,800元 │、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五│ │
│ │ │⑶合約金額:138,000元 │ │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 │
│ │ │ │ │證、信用卡簽帳單與授權書及│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收據、回饋確認信函(本院卷│ │
│ │ │⑴合約日期:92年9月30日 │ │二第245至270頁) │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26,000元 │ │ │ │
│ │ │(扣抵138,000元,實付188,000元) │ │ │ │
│ │ │ │ │ │ │
│ │ │3、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15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425,800元 │ │ │ │
│ │ │(扣抵326,000元,實付99,800元) │ │ │ │
├──┼───┼────────────────┼──────┼─────────────┼─────────┤
│34 │王主料│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28日 │帶給付王主料│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94,000元 │、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五│ │
│ │ │⑶合約金額:216,000元 │ │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 │
│ │ │(扣抵48,000元,實付168,000元) │ │證、回饋確認信函(本院卷二│ │
│ │ │ │ │第271至278頁)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15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35,000元 │ │ │ │
│ │ │(扣抵209,000元,實付126,000元) │ │ │ │
├──┼───┼────────────────┼──────┼─────────────┼─────────┤
│35 │呂淑芬│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信用│以威士卡付款30,000│
│ │ │⑴合約日期:91年8月23日 │帶給付呂淑芬│卡授權書、承購合約及會員聲│元,餘款69,800元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67,800元 │明書增補合約書、現金回饋登│ │
│ │ │⑶合約金額:250,000元 │ │記證明文件、五年回饋登記證│ │
│ │ │(扣抵180,000元,實付70,000元) │ │明文件、回饋憑證、回饋確認│ │
│ │ │ │ │信函(本院卷二第279至288頁│ │
│ │ │2、增補CVC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1年8月23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422,800元 │ │ │ │
│ │ │(扣抵224,800元,實付198,000元) │ │ │ │
│ │ │ │ │ │ │
│ │ │3、增補CVC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0月1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522,600元 │ │ │ │
│ │ │(扣抵422,800元,實付99,800元) │ │ │ │
├──┼───┼────────────────┼──────┼─────────────┼─────────┤
│36 │姚嘉宏│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以付款88,000元,餘│
│ │ │⑴合約日期:92年6月25日 │帶給付姚嘉宏│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款15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340,000元 │、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五│ │
│ │ │⑶合約金額:238,000元 │ │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 │
│ │ │ │ │證、回饋確認信函(本院卷二│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第289至295頁)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8月25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340,000元 │ │ │ │
│ │ │(扣抵238,000元,實付102,000元) │ │ │ │
├──┼───┼────────────────┼──────┼─────────────┼─────────┤
│37 │鍾仲威│1、93年11月4日5年現金回饋計畫申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以威士卡付款55,000│
│ │ │ 請表及CVC會員憑證 │帶給付鍾仲威│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元,餘款110,000元 │
│ │ │ │345,000元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7日 │ │回饋憑證(本院卷二第297至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302頁) │ │
│ │ │⑶合約金額:345,000元 │ │ │ │
│ │ │(扣抵180,000元,實付55,000元) │ │ │ │
├──┼───┼────────────────┼──────┼─────────────┼─────────┤
│38 │張為聖│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108,│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11日 │帶給付張為聖│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0元,餘款252,000│
│ │ │⑵會員期間:10年 │360,000元 │(本院卷二第304至306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39 │鍾藝寬│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60,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9日 │帶給付鍾藝寬│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4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00,000元 │(本院卷二第307至309頁) │ │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40 │連輝瑜│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收據│以威士卡付款43,2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2日 │帶給付連輝瑜│、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元,餘款100,8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507,320元 │合約書、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 │
│ │ │⑶合約金額:380,000元 │ │件、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 │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 │ │、回饋憑證函(本院卷二第31│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10月8日 │ │0至322頁) │ │
│ │ │⑵會員期間:4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507,320元 │ │ │ │
│ │ │(扣抵263,320元,實付144,000元) │ │ │ │
├──┼───┼────────────────┼──────┼─────────────┼─────────┤
│41 │呂鈺斌│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49,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12日 │帶給付呂鈺斌│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元,餘款151,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00,000元 │第323至324頁) │ │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 │ │ │ │
├──┼───┼────────────────┼──────┼─────────────┼─────────┤
│42 │曾令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2日 │帶給付曾令吉│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108,000 元,餘款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360,000元 │(本院卷二第325至329頁) │252,000元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 │ │
├──┼───┼────────────────┼──────┼─────────────┼─────────┤
│43 │王瑞珍│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以威士卡付款54,000│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2年9月11日 │帶給付王瑞珍│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元,餘款126,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50,000元 │、現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五│ │
│ │ │⑶合約金額:118,000元 │ │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 │
│ │ │(扣抵48,000元,實付70,000元) │ │證、信用卡簽帳單(本院卷二│ │
│ │ │ │ │第330至336頁)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4年9月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98,000元 │ │ │ │
│ │ │(扣抵118,000元,實付180,000元) │ │ │ │
├──┼───┼────────────────┼──────┼─────────────┼─────────┤
│44 │王炫証│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72,0│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23日 │帶給付王炫証│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元,餘款168,000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40,000元 │(本院卷二第337至338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24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45 │官國薇│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63,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8日 │帶給付官國薇│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元,餘款147,000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10,000元 │(本院卷二第339至341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2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46 │邱明成│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5日 │帶給付邱明成│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70,000元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件(本院卷二第342至348頁)│ │
├──┼───┼────────────────┼──────┼─────────────┼─────────┤
│47 │蔣庸 │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2日 │帶給付蔣庸 │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10,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院卷│ │
│ │ │⑶合約金額:210,000元 │ │二第349至351頁) │ │
├──┼───┼────────────────┼──────┼─────────────┼─────────┤
│48 │彭武龍│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81,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9日 │帶給付彭武龍│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89,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270,000元 │(本院卷二第352至354頁) │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 │ │
├──┼───┼────────────────┼──────┼─────────────┼─────────┤
│49 │陳晏波│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2日 │帶給付陳晏波│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45,000元 │(本院卷二第355至357頁) │ │
│ │ │⑶合約金額:245,000元 │ │ │ │
├──┼───┼────────────────┼──────┼─────────────┼─────────┤
│50 │周永祥│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65,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11日 │帶給付周永祥│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元,餘款151,4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16,400元 │第358至362頁) │ │
│ │ │⑶合約金額:216,400元 │ │ │ │
├──┼───┼────────────────┼──────┼─────────────┼─────────┤
│51 │陳錦郎│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29日 │帶給付陳錦郎│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232,000元 │(本院卷二第363至365頁) │ │
│ │ │⑶合約金額:232,000元 │ │ │ │
├──┼───┼────────────────┼──────┼─────────────┼─────────┤
│52 │鍾香蘭│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69,6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6日 │帶給付鍾香蘭│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元,餘款162,400元 │
│ │ │(5年現金回饋參加日期為93年6月 │232,000元 │第366至368頁) │ │
│ │ │ 30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32,000元 │ │ │ │
├──┼───┼────────────────┼──────┼─────────────┼─────────┤
│53 │張麗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58,5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4日 │帶給付張麗月│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36,500元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195,000元 │(本院卷二第369至371頁) │ │
│ │ │⑶合約金額:195,000元 │ │ │ │
├──┼───┼────────────────┼──────┼─────────────┼─────────┤
│54 │黃淑玲│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付款160,200元,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1日 │帶給付黃淑玲│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款189,800元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350,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院卷│ │
│ │ │⑶合約金額:350,000元 │ │二第372至375頁) │ │
│ │ │ │ │ │ │
│ │ │ │ │ │ │
├──┼───┼────────────────┼──────┼─────────────┼─────────┤
│55 │李恆慶│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9日 │帶給付李恆慶│ │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252,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252,000元 │ │ │ │
├──┼───┼────────────────┼──────┼─────────────┼─────────┤
│56 │張景堯│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48,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11日 │帶給付張景堯│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91,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139,000元 │(本院卷二第376至378頁) │ │
│ │ │⑶合約金額:139,000元 │ │ │ │
├──┼───┼────────────────┼──────┼─────────────┼─────────┤
│57 │蔡偉銑│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100,│
│ │ │⑴合約日期:92年8月7日 │帶給付蔡偉銑│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本院卷二│000元,餘款150,000│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450,000元 │第379至381頁) │元 │
│ │ │⑶合約金額:610,000元 │ │ │ │
│ │ │(扣抵360,000元,實付250,000元) │ │ │ │
│ │ │ │ │ │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19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 │ │ │ │
├──┼───┼────────────────┼──────┼─────────────┼─────────┤
│58 │汪志宏│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81,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8日 │帶給付汪志宏│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89,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5年 │270,000元 │(本院卷二第382至384頁) │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 │ │
├──┼───┼────────────────┼──────┼─────────────┼─────────┤
│59 │黃嘉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90,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7日 │帶給付黃嘉晉│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21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300,000元 │(本院卷二第385至387頁) │ │
│ │ │⑶合約金額:300,000元 │ │ │ │
├──┼───┼────────────────┼──────┼─────────────┼─────────┤
│60 │孫雅苓│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96,000│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22日 │帶給付孫雅苓│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元,餘款224,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590,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院卷│ │
│ │ │⑶合約金額:390,000元 │ │二第388至393頁) │ │
│ │ │(扣抵70,000元,實付320,000元) │ │ │ │
│ │ │ │ │ │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2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8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 │ │
├──┼───┼────────────────┼──────┼─────────────┼─────────┤
│61 │陳宇潔│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73,5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7月24日 │帶給付陳宇潔│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元,餘款171,500元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245,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院卷│ │
│ │ │⑶合約金額:245,000元 │ │二第394至396頁) │ │
├──┼───┼────────────────┼──────┼─────────────┼─────────┤
│62 │莫肖梅│93年9月30日5年現金回饋計畫申請表│被上訴人應連│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信用卡繳款通知單僅│
│ │ │ │帶給付莫肖梅│憑證、信函、信用卡繳款通知│記載60,000元 │
│ │ │ │180,000元 │單、消費爭議申訴表(本院卷│ │
│ │ │ │ │二第397至406頁) │ │
├──┼───┼────────────────┼──────┼─────────────┼─────────┤
│63 │洪肇遠│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15日 │帶給付洪肇遠│ │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240,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240,000元 │ │ │ │
├──┼───┼────────────────┼──────┼─────────────┼─────────┤
│64 │葉昌明│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99,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13日 │帶給付葉昌明│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231,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8年 │330,000元 │(本院卷二第407至409頁) │ │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 │ │
├──┼───┼────────────────┼──────┼─────────────┼─────────┤
│65 │陳秋桐│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8日 │帶給付陳秋桐│ │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384,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384,000元 │ │ │ │
├──┼───┼────────────────┼──────┼─────────────┼─────────┤
│66 │胡智翔│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21,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3日 │帶給付胡智翔│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00元,餘款189,000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10,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本院卷│元 │
│ │ │⑶合約金額:210,000元 │ │二第410至412頁) │ │
├──┼───┼────────────────┼──────┼─────────────┼─────────┤
│67 │黃文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並未記載已實際給付│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9日 │帶給付黃文俊│憑證、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金額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326,000元 │本院卷二第413至416頁) │ │
│ │ │⑶合約金額:326,000元 │ │ │ │
├──┼───┼────────────────┼──────┼─────────────┼─────────┤
│68 │劉美玲│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9日 │帶給付劉美玲│ │ │
│ │ │⑵會員期間:8年 │140,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140,000元 │ │ │ │
├──┼───┼────────────────┼──────┼─────────────┼─────────┤
│69 │曾麗月│1、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2年7月12日 │帶給付曾麗月│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623,000元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 │
│ │ │⑶合約金額:403,000元 │ │饋憑證(本院卷二第417至422│ │
│ │ │(扣抵180,000元,實付223,000元)│ │頁) │ │
│ │ │ │ │ │ │
│ │ │2、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0月16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803,000元 │ │ │ │
│ │ │(扣抵403,000元,實付400,000元) │ │ │ │
├──┼───┼────────────────┼──────┼─────────────┼─────────┤
│70 │王秀山│1、承購CVC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0年12月27日 │帶給付王秀山│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1,220,000元 │、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 │
│ │ │⑶合約金額:423,800元 │ │饋憑證(本院卷二第423至428│ │
│ │ │(扣抵270,000元,實付153,800元)│ │頁) │ │
│ │ │ │ │ │ │
│ │ │2、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2月18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750,000元 │ │ │ │
│ │ │(扣抵423,800元,實付326,200元) │ │ │ │
│ │ │ │ │ │ │
│ │ │3、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1月7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1,130,000元 │ │ │ │
│ │ │(扣抵750,000元,實付380,000元) │ │ │ │
│ │ │ │ │ │ │
│ │ │4、承購VIP ASIA │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20日 │ │ │ │
│ │ │⑵會員期間:19個5年 │ │ │ │
│ │ │⑶合約金額:1,490,000元 │ │ │ │
│ │ │(扣抵1,130,000元,實付348,000元│ │ │ │
│ │ │ ) │ │ │ │
├──┼───┼────────────────┼──────┼─────────────┼─────────┤
│71 │賴文琪│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4年5月24日 │帶給付賴文琪│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570,000元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 │
│ │ │⑶合約金額:570,000元 │ │件、匯款回條聯(本院卷二第│ │
│ │ │ │ │429至434頁) │ │
├──┼───┼────────────────┼──────┼─────────────┼─────────┤
│72 │蕭文 │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112,00│
│ │ │⑴合約日期:94年3月9日 │帶給付蕭文 │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元,餘款240,000元│
│ │ │⑵會員期間:23年 │352,000元 │(本院卷二第435至437頁) │ │
│ │ │⑶合約金額:352,000元 │ │ │ │
├──┼───┼────────────────┼──────┼─────────────┼─────────┤
│73 │高秀貞│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威士卡付款75,000│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18日 │帶給付高秀貞│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元,餘款175,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250,000元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 │
│ │ │⑶合約金額:250,000元 │ │件(本院卷二第438至441頁)│ │
├──┼───┼────────────────┼──────┼─────────────┼─────────┤
│74 │陳鐿中│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34,5│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8日 │帶給付陳鐿中│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元,餘款80,500元│
│ │ │⑵會員期間:8年 │115,000元 │(本院卷二第442至445頁) │ │
│ │ │⑶合約金額:115,000元 │ │ │ │
├──┼───┼────────────────┼──────┼─────────────┼─────────┤
│75 │杜岳昇│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8日 │帶給付杜岳昇│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400,000元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本院│ │
│ │ │⑶合約金額:400,000元 │ │卷二第445至449頁) │ │
├──┼───┼────────────────┼──────┼─────────────┼─────────┤
│76 │劉萬福│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無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0日 │帶給付劉萬福│ │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40,000元 │ │ │
│ │ │⑶合約金額:240,000元 │ │ │ │
├──┼───┼────────────────┼──────┼─────────────┼─────────┤
│77 │廖偉成│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已全額給付 │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28日 │帶給付廖偉成│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 │
│ │ │⑵會員期間:8年 │202,400元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本院│ │
│ │ │⑶合約金額:202,400元 │ │卷二第450至454頁) │ │
├──┼───┼────────────────┼──────┼─────────────┼─────────┤
│78 │黃朝明│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付款90,000元,餘款│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5日 │帶給付黃朝明│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210,000元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300,000元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本院│ │
│ │ │⑶合約金額:300,000元 │ │卷二第455至460頁) │ │
├──┼───┼────────────────┼──────┼─────────────┼─────────┤
│79 │廖靜雯│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44, │
│ │ │⑴合約日期:94年3月23日 │帶給付廖靜雯│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400元,餘款103,600│
│ │ │⑵會員期間:13年 │148,000元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消費爭│元 │
│ │ │⑶合約金額:148,000元 │ │議申訴資料表(本院卷二第46│ │
│ │ │ │ │1至466頁) │ │
│ │ │ │ │ │ │
├──┼───┼────────────────┼──────┼─────────────┼─────────┤
│80 │官太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108,│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6日 │帶給付官太興│回饋登記證明文件、概念渡假│000元,餘款252,000│
│ │ │ │ │俱樂部會員證明文件、消費爭│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議申訴資料表(本院卷二第46│ │
│ │ │ │ │7至471頁) │ │
├──┼───┼────────────────┼──────┼─────────────┼─────────┤
│81 │蘇文欽│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五年│以萬士達卡付款81,0│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14日 │帶給付蘇文欽│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憑證│00元,餘款189,000 │
│ │ │⑵會員期間:60年 │270,000元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本院│元 │
│ │ │⑶合約金額:270,000元 │ │卷二第472至475頁) │ │
├──┼───┼────────────────┼──────┼─────────────┼─────────┤
│82 │邵小郢│94年1月7日5年現金回饋計畫申請表 │被上訴人應連│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回饋│並未記載已實際給付│
│ │ │ │帶給付邵小郢│憑證、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金額 │
│ │ │ │200,000元 │明文件、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
│ │ │ │ │(本院卷二第476至480頁) │ │
├──┼───┼────────────────┼──────┼─────────────┼─────────┤
│83 │ 陳岡 │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被上訴人應連│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已全額給付 │
│ │ │⑴增補合約日期:93年11月11日 │帶給付陳岡 │約書、五年回饋登記證明文件│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450,000元 │、概念渡假俱樂部會員證明文│ │
│ │ │⑶合約金額:450,000元 │ │件、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本│ │
│ │ │(扣抵188,000元,實付262,000元)│ │院卷二第481至484頁) │ │
└──┴───┴────────────────┴──────┴─────────────┴─────────┘
附表二:
┌──┬────┬─────┐
│編號│上 訴 人│裁判費金額│
├──┼────┼─────┤
│1 │王宗隆 │8,760 │
├──┼────┼─────┤
│2 │徐瑞鴻 │4,800 │
├──┼────┼─────┤
│3 │林文山 │5,790 │
├──┼────┼─────┤
│4 │張芳華 │3,810 │
├──┼────┼─────┤
│5 │張慧萍 │6,285 │
├──┼────┼─────┤
│6 │林秋萍 │2,490 │
├──┼────┼─────┤
│7 │游翠蘭 │10,080 │
├──┼────┼─────┤
│8 │高金財 │4,800 │
├──┼────┼─────┤
│9 │何青燕 │5,790 │
├──┼────┼─────┤
│10 │黃育蓮 │5,295 │
├──┼────┼─────┤
│11 │林榮隆 │3,480 │
├──┼────┼─────┤
│12 │曾涹成 │5,955 │
├──┼────┼─────┤
│13 │魏聿晨 │5,295 │
├──┼────┼─────┤
│14 │蕭美鈴 │4,305 │
├──┼────┼─────┤
│15 │龔泰成 │3,975 │
├──┼────┼─────┤
│16 │俞振信 │10,080 │
├──┼────┼─────┤
│17 │劉威成 │11,235 │
├──┼────┼─────┤
│18 │許王佐 │4,305 │
├──┼────┼─────┤
│19 │蕭豐男 │3,810 │
├──┼────┼─────┤
│20 │洪秋梅 │11,730 │
├──┼────┼─────┤
│21 │傅承珊 │5,790 │
├──┼────┼─────┤
│22 │曾新法 │3,150 │
├──┼────┼─────┤
│23 │陳怡頻 │5,295 │
├──┼────┼─────┤
│24 │王天賜 │2,160 │
├──┼────┼─────┤
│25 │古智偉 │6,120 │
├──┼────┼─────┤
│26 │粘禮仁 │6,450 │
├──┼────┼─────┤
│27 │朱素娟 │5,790 │
├──┼────┼─────┤
│28 │夏宗立 │8,925 │
├──┼────┼─────┤
│29 │李晉全 │5,955 │
├──┼────┼─────┤
│30 │冷志彬 │7,110 │
├──┼────┼─────┤
│31 │何玉華 │7,440 │
├──┼────┼─────┤
│32 │林書賢 │5,130 │
├──┼────┼─────┤
│33 │王鑫華 │6,945 │
├──┼────┼─────┤
│34 │王主料 │4,800 │
├──┼────┼─────┤
│35 │呂淑芬 │5,955 │
├──┼────┼─────┤
│36 │姚嘉宏 │5,460 │
├──┼────┼─────┤
│37 │鍾仲威 │5,625 │
├──┼────┼─────┤
│38 │張為聖 │5,790 │
├──┼────┼─────┤
│39 │鍾藝寬 │3,150 │
├──┼────┼─────┤
│40 │連輝瑜 │8,265 │
├──┼────┼─────┤
│41 │呂鈺斌 │3,150 │
├──┼────┼─────┤
│42 │曾令吉 │5,790 │
├──┼────┼─────┤
│43 │王瑞珍 │3,975 │
├──┼────┼─────┤
│44 │王炫証 │3,810 │
├──┼────┼─────┤
│45 │官國薇 │3,315 │
├──┼────┼─────┤
│46 │邱明成 │4,305 │
├──┼────┼─────┤
│47 │蔣 庸 │3,315 │
├──┼────┼─────┤
│48 │彭武龍 │4,305 │
├──┼────┼─────┤
│49 │陳晏波 │3,975 │
├──┼────┼─────┤
│50 │周永祥 │3,480 │
├──┼────┼─────┤
│51 │陳錦郎 │3,810 │
├──┼────┼─────┤
│52 │鍾香蘭 │3,810 │
├──┼────┼─────┤
│53 │張麗月 │3,150 │
├──┼────┼─────┤
│54 │黃淑玲 │5,625 │
├──┼────┼─────┤
│55 │李恆慶 │4,140 │
├──┼────┼─────┤
│56 │張景堯 │2,160 │
├──┼────┼─────┤
│57 │蔡偉銑 │7,275 │
├──┼────┼─────┤
│58 │汪志宏 │4,305 │
├──┼────┼─────┤
│59 │黃嘉晉 │4,800 │
├──┼────┼─────┤
│60 │孫雅苓 │9,585 │
├──┼────┼─────┤
│61 │陳宇潔 │3,975 │
├──┼────┼─────┤
│62 │莫肖梅 │2,820 │
├──┼────┼─────┤
│63 │洪肇遠 │3,810 │
├──┼────┼─────┤
│64 │葉昌明 │5,295 │
├──┼────┼─────┤
│65 │陳秋桐 │6,285 │
├──┼────┼─────┤
│66 │胡智翔 │3,315 │
├──┼────┼─────┤
│67 │黃文俊 │5,295 │
├──┼────┼─────┤
│68 │劉美玲 │2,160 │
├──┼────┼─────┤
│69 │曾麗月 │10,245 │
├──┼────┼─────┤
│70 │王秀山 │19,617 │
├──┼────┼─────┤
│71 │賴文琪 │9,255 │
├──┼────┼─────┤
│72 │蕭 文 │5,790 │
├──┼────┼─────┤
│73 │高秀貞 │3,975 │
├──┼────┼─────┤
│74 │陳鐿中 │1,830 │
├──┼────┼─────┤
│75 │杜岳昇 │6,450 │
├──┼────┼─────┤
│76 │劉萬福 │3,810 │
├──┼────┼─────┤
│77 │廖偉成 │3,315 │
├──┼────┼─────┤
│78 │黃朝明 │4,800 │
├──┼────┼─────┤
│79 │廖靜雯 │2,325 │
├──┼────┼─────┤
│80 │官太興 │5,790 │
├──┼────┼─────┤
│81 │蘇文欽 │4,305 │
├──┼────┼─────┤
│82 │邵小郢 │3,150 │
├──┼────┼─────┤
│83 │陳岡 │7,2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