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
- 上訴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梅芳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奕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意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興華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