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蘇芹英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補正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