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上訴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75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萬5,578元本息,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46萬3,470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嗣本院駁回上訴,另廢棄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逾40萬2,817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上訴人復就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廢棄本院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9萬2,761元(379萬5,578元-40萬2,8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7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